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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搶註了怎麽辦?

1.涉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經商標局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經公告駁回申請人的商標申請。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第三十三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其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局對駁回申請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