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和商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不同來源的符號,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組成;企業名稱是區分不同市場主體的標誌,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分不同企業的主要標誌。
企業使用的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後,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而企業名稱在縣級以上工商局註冊後,才能取得壹定地理範圍內的企業名稱權。兩種權利的程序、部門、範圍不同。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混淆和誤解,屬於不正當競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壹步明確,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用於經營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具有壹定市場知名度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均可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品牌名稱或者簡稱)被他人註冊為商標的,企業可以依據《商標法》第31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申請撤銷該商標的註冊,前提是惡意註冊或者在相關公眾中引起混淆和誤解,且企業具有壹定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