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臺灣地區申請商標註冊
在臺灣地區申請商標註冊包括下列幾個程序: 1.申請前查詢 申請商標註冊前,申請人可以考慮對申請商標進行檢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註冊。通常情況下3-4個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詢結果。 2.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若查詢結果顯示沒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存在,申請人可提出申請。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又稱“尼斯分類”)的規定,商品和服務***分為45個類別。 3.審查 臺灣智慧財產局在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後會對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以確定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齊備,申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禁用條款的規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申請或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如果經審查申請不符合註冊規定,商標申請會被駁回。如果申請人對商標註冊當局做出的裁定不服,可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求。 4.公告和異議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後,便會在臺灣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三個月為異議期。在該異議期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申請人可對該異議進行答辯。審查官將對異議結果做出裁定。 5.註冊 如果商標申請在公告後三個月內沒有他人提出異議,該商標便獲準註冊。商標註冊有效期為10年,自註冊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需在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續展有效期為10年。商標註冊後,商標註冊人應在臺灣商業上使用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