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商標法第52條;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1)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的名稱或者裝潢,足以引起誤解的;
(二)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因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二)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混淆的;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