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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名和別人壹樣嗎?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只要不至於引起別人誤以為妳是老板開的店,就不會有問題。

如果對方的名稱和商標已經被註冊了,那麽妳所在轄區的工商局可能是不會核準的。建議在工商網和企業名稱預登記中查詢。

還有,知名企業的商標和字號也不能隨便用。您不能使用與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字體大小。假設妳開了壹家店,取名長虹米粉店,九洲跑步機,聯想娛樂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參考:

企業名稱、商號和個體經營者的名稱、字號的專用權,也是企業和經營者所擁有的合法壟斷的財產,代表著企業的對外形象,也關系到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服務的聲譽,對經營者和消費者至關重要。企業和個人的名稱作為壹種無形財產享有專有權,各國都通過民事立法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確認名稱、企業名稱、商號的專有權並保護這些權利。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應對制造商的名稱提供法律保護,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經授權使用其他制造商的名稱。

我國在《民法通則》中,從保護公民、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的姓名權或者冠名權的角度,規定上述權利不得侵犯。

《產品質量法》也從產品質量管理的角度規定,禁止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

中國1991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企業享有名稱專用權,“保護名稱專用權”。冒用企業名稱造成消費者誤解,不僅與上述侵犯商標權行為在侵權性質上相同,在對市場秩序的影響上也相同。

國家工商總局在我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提出了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使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認定通用標準。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是指與相關商品不共有的、具有明顯區別特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用於商品上識別商品和便於攜帶、儲存、運輸的包裝,以及為識別、美化商品而附加在商品或包裝上的文字、圖案、顏色及其排列的組合。

如何理解“誤導”是判斷假冒的關鍵。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假冒是否構成誤解,是通過“普通購買者在普通註意的情況下會產生誤解”等綜合分析來認定的。可見,“誤解”的主體是“普通消費者”,即相關領域的普通公眾。“普通註意”是指非專業人員的註意或非特別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