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社區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和接受民族團結教育。
擴展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的領導,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全過程,並作為創建精神文明單位考核驗收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突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實踐性和時代性,適應各族人民利益的發展變化,豐富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內涵,創新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活動方式,增強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吸引力、親和力和影響力。
百度百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