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們在如何應對商標駁回這篇文章中,簡單地提到了商標駁回之後應如何應對,本文則對此詳細說明。
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後可以在15天內向商評委提出商標駁回復審,如果決定不提出駁回復審,商標申請流程就終結了。很多申請人都會問,商標駁回後可以繼續使用嗎?換個說法就是,繼續使用被駁回的(申請)商標會產生不利後果嗎?
兩類機構
可能對商標使用人產生不利後果的有兩類機構,壹類是國家機關,比如商標局或地方工商局;壹類是相同或近似商標權人,尤其是駁回通知中引證商標的商標權人。
從商標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商標法》的規定來看,除了極少數商品(如人用藥品)以外,其他商品上的商標不經註冊即可使用。商標註冊的目的在於獲得「商標專用權」,而不是獲得「商標使用權」,因此如果繼續使用被駁回的商標,第壹類機構不會對商標使用人產生不利後果。
第二類機構會對繼續使用商標的申請人產生不利後果嗎?不能壹概而論。首先要了解的是商標審查和商標侵權的不同之處。
負責機構不同
全國的商標申請都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審查,不服商標局決定的再向商評委提出商標駁回復審。雖然現在有了廣州、上海和重慶商標審查協作中心,但這些中心都是受國家商標局管理,按統壹的商標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而商標侵權的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目前以此標準,全國就有上百家法院有權審理商標侵權案件。
商標能否註冊與商標是否侵權是由不同體系的兩個國家機關按照兩個不同的標準來進行判斷,簡單地說,就是各審各的。
以上就是商標被駁回可以繼續使用嗎?的回答。總之,商標的靈魂在於使用,商標並不等於商標標識,是商標標識加商標使用。有了這個認識後再來個案具體判斷就不會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