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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域名變得越來越重要,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意識到域名的重要性和商業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的通知

法律適用中若幹問題的解讀

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6 54 38+0]24號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註冊和使用的民事糾紛(以下簡稱域名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第壹條因計算機網絡域名註冊和使用發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應當受理。

第二條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原告可以認為侵權地為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所在地。

涉外域名糾紛包括壹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域名在外國註冊的域名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

第三條域名爭議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並冠以計算機網絡域名;爭議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稱之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爭議案件。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壹)原告請求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2)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

(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沒有權益,且沒有正當理由註冊或使用該域名;

(4)被告在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上存在惡意。

第五條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惡意:

(壹)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用於商業目的的域名;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或者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或者原告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網站;

(三)提出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域名註冊後,未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有其他惡意情節的。

如果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域名在爭議發生前已經獲得壹定知名度,並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有其他足以證明其沒有惡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認為被告有惡意。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對涉案註冊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人民法院認定域名的註冊和使用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撤銷該域名,也可以應原告的請求,責令原告註冊和使用該域名;給債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責令被告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受害人負有法定義務的扶養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 * *故意或者* *有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雖無* * *故意或者* *有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組合產生相同損害結果的,構成* * *有侵權行為, 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三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