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沒有規定或者沒有規定的,壹般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壹種補充保護機制出現,以克服知識產權立法的救濟缺陷。其目的是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無法提供有效保護時,構築維權的第二道防線,從而提供壹種補救性救濟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