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對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塗改、買賣、出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者可以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
(2)刑事處罰。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