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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塗改、買賣、出租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禁止偽造、塗改、買賣或者出租種子生產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否則,您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對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塗改、買賣、出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者可以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

(2)刑事處罰。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