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是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工作的主管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履行司法鑒定機構的年檢和行政處罰職責。
未經登記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鑒定,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不得超出核定的鑒定業務範圍從事鑒定活動。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機構章程,組織司法鑒定人開展業務工作,解聘或者解聘因違法違紀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司法鑒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