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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反壟斷禁止壟斷市場、限制競爭,《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賦予權利人專有權,禁止對權利人造成損害。兩者的價值目標似乎是矛盾的。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規定,權利壟斷不是目的,立法的真正意義在於通過授予智力成果壟斷權,鼓勵人們在智力活動中競爭,創造更多的智力成果。因此,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仍然是促進競爭,這與反壟斷法是壹樣的。而知識產權主要是用私法的方法——以保護個人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來表達對競爭價值的關註,而反壟斷則是用公法的手段來幹預和調整私法領域存在的競爭關系。

由於知識產權本身是壹種壟斷權,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處理壹般承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壟斷地位,但將不當擴大壟斷權範圍的行為,或憑借合法壟斷進壹步謀求非法壟斷或優勢競爭地位的行為,以及並非行使權利所必需的競爭行為認定為非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五條國家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十七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十八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