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壹種食品,需要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才能上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