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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建築設備安裝公司(安裝室外電梯,塔吊等)需要辦理什麽資質?辦理該資質的條件和業務範圍是什麽?

電梯安裝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申請安裝資質。

按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進行準備。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資格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及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質量與安全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從事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統稱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以下統稱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工作。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取得電梯維修的資格許可。

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流動式起重機、賽車類遊樂設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廠的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不適用於本規則。

從事上述施工的特種設備制造單位,也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

第三條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和維修3個施工類別按照設備類型及其不同技術參數分別分為若幹等級。具體的分類分級方法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分類分級表》(附件1)。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工作的統壹管理。安裝、改造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除客運索道施工單位及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單位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外,其他單位的資格許可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管理;維修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由施工單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及其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或省級、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具體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申請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和公布。

第二章 資格許可條件

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註冊資金應與申請施工範圍相適應,具體規定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申請改造資格的企業還應有滿足其改造業務需要的廠房與場地。

第八條 施工單位人員的素質與數量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了解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對承擔相應施工的特種設備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全責。授權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並應註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時限等內容;

(二)應任命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三)應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設立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擁有壹批滿足申請作業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技術工人中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數量應達到相應要求。人員數量等具體規定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應擁有滿足申請施工需要的設備、工具、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並在法定計量檢定合格的有效期內。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施工類別的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訂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必須具有獨立編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並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腳手架架設等專項業務,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委托給具備相應能力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時,上述業務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單位的相應能力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單位工作質量的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壹條 施工單位的施工業績,應達到如下要求:

(壹)首次提出資格許可申請並獲得《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取證後第壹年度內的施工業績應達到《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考核年度業績要求》(附件3,以下簡稱《業績要求》)的規定;

(二)提出《許可證》復查換證申請的上1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應達到《業績要求》的規定;

(三)取得《許可證》後的施工業績應達到《基本條件》的規定。

特種設備制造單位僅為承擔經許可由本單位制造設備的施工而申請相關資格的,可不受上述業績限制。

第三章 資格許可程序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十三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當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托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壹)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在註冊地之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如分支機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單獨申請相關資格;如分支機構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特種設備施工資格應向其“法人”註冊地的受理機構壹並申請,約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評審機構評審,並與其“法人”相應資格的評審同期進行,評審結果應征求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意見。取得許可的,其“法人”的《許可證》上應註明該分支機構及許可的施工類別範圍。

制造單位申請施工資格許可,可以與制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分別提出。與制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的,其許可條件評審應在制造許可評審時按照本規則規定壹並進行。設有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客運索道施工資格申請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簽署意見後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壹)凡屬下列情況之壹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九條中任意壹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做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 評審

(壹)申請單位的申請被受理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許可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指南和評審細則。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壹般為3~5人,現場評審時間壹般不超過3日。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施工單位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情況應當詳細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準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3種:

1.具備條件

符合所申請施工類別的各項條件和要求,可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基本符合所申請施工類別的條件和要求,在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壹些問題,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對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目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仍不能達到具備條件規定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受理機構。

已經取得相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的單位,對其另行申請《許可證》進行評審的重點是人員持證、設備、質量管理體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條件。現場評審時間壹般不超過2日。

第十六條 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評審記錄和《評審報告》等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核發《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壹)評審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評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並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包含安裝或改造資格的《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審查的)。僅有維修資格的《許可證》由省局發放,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統壹制作的證書,並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方法編號。

省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許可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公告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及其許可的施工範圍,由發證部門公告。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並統壹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相應專業國家級、省級的檢驗檢測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註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機電類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經營性活動;

(三)至少配備5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員的經歷應與評審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並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等資料;

(七)本地區有相當數量(原則上不少於50家)的擬申請企業。

第二十條 評審人員由評審機構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考核,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掌握機電類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熟悉相關的管理、技術和產品的標準以及施工工藝流程;

(二)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或者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或檢驗等相關工作經歷;

(三)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受聘於相關的評審機構,不從事機電類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經營性活動,能夠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壹條 評審機構應制定評審指南和評審細則,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的受理機構備案。現場評審計劃應當及時向受理機構報告,每年開展評審的工作情況應當及時總結,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的受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在從事評審工作時,應自覺接受申請單位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並應加強對聘用評審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評審人員業績檔案。對玩忽職守、喪失公正、以權謀私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的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證單位從事許可範圍內的施工時,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壹)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規則許可的施工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屬於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1.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或維修,並由承擔改造或維修的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2.制造單位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擬自行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必須按照本條第八款的要求更換產品銘牌,並由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二)取得電梯維修資格的單位,可以接受產權單位委托承擔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並必須執行本條其他款項要求。

(三)安裝或維修及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相應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保證得到其必要的技術指導、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如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資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擔相應施工的單位負責保障該設備滿足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四)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自有職工能夠及時抵達所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及時抵達的時間限制以雙方協議規定為準,壹般不應超過1小時。

(五)安裝、改造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任命其中1名為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檢查員不得少於1人。

(六)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1人。

(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並嚴格按照本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實施現場作業,確需調整施工方案時,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八)未經制造單位委托或同意進行改造的特種設備,改造單位必須更換該特種設備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許可證》編號等。

(九)經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後的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嚴格的自檢。在用特種設備,承擔維修或維護保養的施工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按下列期限進行自檢:

1.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塔式起重機和升降機的期限為6個月;

2.塔式起重機和升降機之外的起重機械的期限為1年。

電梯改造、重大維修、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類別的劃分,按照《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附件5)執行。

第二十四條《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取證單位應及時上報:

(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原《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後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後,可以換發新的《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作業項目許可範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三)註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持證作業人員數量、質量管理體系等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以確定是否重新審查取證條件。

第二十五條 取證單位擬增加施工類別或者提高施工等級時,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填寫《申請書》,向原受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相應評審和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後換發新證,原《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提高作業等級評審工作的重點是施工業績考核及註冊資金、人員數量等條件的評審,現場評審時間壹般不超過1日。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相應施工的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申請與審查等必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逾期不申請或未通過換證審查的,即失去相應的資格,由原發證機構註銷資格。過期的《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取證以來的工作總結;

(二)取證以來安裝、改造和維修保養設備的匯總表;

(三)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四)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換證評審除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外,應當註重評審以下內容:

(壹)是否存在超出許可範圍施工的行為;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

(四)按照《基本條件》和《業績要求》考核施工業績;

(五)隨機抽查安裝、改造、維修保養現場工作質量;

(六)為用戶服務情況和用戶反饋處理情況;

(七)有無重大質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證機構應當通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取證單位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壹者,由發證機構註銷其《許可證》:

(壹)超越《許可證》許可範圍施工;

(二)施工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並在限期(壹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後,檢驗或審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實施施工後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四)塗改、偽造、轉讓、出租或出賣《許可證》,以及向無資格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的;

(五)由於施工質量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設備事故的;

(六)首次獲得《許可證》的作業單位,取證後第1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未能達到《業績要求》規定的;

(七)在組織施工和經營活動中,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

已註銷的《許可證》必須交回原發證機構。上述行為如已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處罰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在評審工作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訴意見。受理機構收到申訴函件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復申請單位。對處理結論仍有異議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提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壹條 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在進行評審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經核查情況屬實,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評審機構或責成評審機構對相應評審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有意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二)評審中發生較大失誤的;

(三)泄露被評審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向被評審單位索要額外錢物的;

(五)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經營性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 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評審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查。發現第三十壹條所列情況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時,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評審機構工作失誤或錯誤,給申請單位造成的損失,由該評審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讓或冒用《許可證》,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秉公行事,公正廉潔。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評審機構交納評審費用,取得《許可證》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發證機構交納證書工本等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同壹單位同時申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本規則規定的《許可證》時,如按照規定其所申請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受理時,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壹受理其全部申請。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時,應為多項許可條件評審的同時實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