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壹定構成侵權。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3) ........... "。如果主體的商標使用在與他人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項目不同的商品上,很難被認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判斷主體商標使用的商品是否與他人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近似,是判斷的重點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