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裁定或者撤銷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如有特殊原因,可在到期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30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證據,如郵局或居委會的證明。證明收到駁回、裁定或者撤銷通知已經逾期。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駁回或者異議註冊的復審,作出核準或者不予註冊的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維持或者撤銷商標的終局裁定,進行再次評審,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