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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的商標介紹

集體:1) [collectiveness]∶許多人的有組織的整體

集體觀念

(2) [collective]∶現也用作集體所有制的簡稱集體企業 (1)集體商標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壹集體組織,這壹集體可以是某壹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後。體現了其“***有”和“***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註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同使用的壹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壹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並將之公諸於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並受到公眾的監督;

(5)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6)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壹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商標使用權也不得轉讓;

(7)地理標誌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註冊。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表示“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因此,集體商標在我國是可以轉讓的。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註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壹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壹組織申請註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壹組織或某壹個體經營者申請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失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壹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集體商標的優先權是指《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其成員國之壹第壹次提交申請註冊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標在同壹種商品上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在其後六個月內可以要求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有關普通商標的規定適用於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中華人民***和國從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體商標註冊申請,《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從1995年3月1日起第壹次申請的可在中華人民***和國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並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壹次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機關證明。書面證明中須寫明第壹次提出註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

提出優先權聲明時,如上述附件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在提出註冊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充。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補交上述申請副本和有關文件的,視為無優先權。

在中華人民***和國第壹次提交註冊的申請,如申請人需要,可以向中華人民***和國商標局申請辦理有關優先權的書面證明,以便於向其他成員國申請時要求優先權。 (1)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範圍(項目)等。

(2)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商標(標誌)含義。

(4)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名單(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

(5)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服務項目的質量標準。

(6)使用該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序。

(7)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8)管理費用收取的數額和用途。

(9)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集體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受到法律保護,有利於創造該集體的信譽、擴大影響,集體商標的使用本身具有廣告效益,有利於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擴大國內市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 為了把中小企業力量集中起來,形成拳頭產品,形成數量優勢和質量統壹管理,創立馳名商標,提高商品和服務的競爭能力,註冊並使用集體商標,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發達國家曾經采用過的成功經驗。

集體商標的使用及保護在我國的現實意義是,可以壯大集團優勢,在國際競爭中可以彌補我國企業規模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占領國際市場。只有實行註冊保護,授予專用權,才有利於鼓勵企業集團到國外註冊,取得商標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