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誌產品設立的專用標誌,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誌的產品的地理標誌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
2、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78號《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規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
3、根據《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規範》,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的規範如下:農產品地理標誌實行公***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註制度。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誌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統壹設計、制作,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