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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裝產品中的配件侵權如何定性?

第三種意見認為,此案應按《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定性處理。作為成品配件的發電機是侵權商品,應根據《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第(七)項和第(十壹)項的規定,認定發電機是假冒偽劣商品,根據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責令A公司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發電機組銷售金額1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1.《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銷售”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所有的貿易活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專有權,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該所有權人同意在貿易過程中對與已註冊商標的貨物或服務的相同或類似貨物或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標記,如此類使用會導致混淆的可能性。”協議把第三方的行為界定為貿易活動中的使用行為,而不是單純的銷售行為。筆者認為,《商標法》的立法精神與協議是壹致的,本案中A公司的行為可視為銷售。 2.《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應當是指在商業活動中,有償轉讓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有權。經營者將侵權商品用於生產、加工、組裝新產品並出售的,只要在加工成果或新產品上仍然保留了侵權商標,就應當認定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加工業務的實質,就是有償轉讓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所有權,作為零配件、原材料的侵權商品的所有權也壹並有償轉讓了。 □江蘇省江都工商局 徐行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