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構成
保險
第六條保險金額自生效日起每年增加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的5%。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應當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存續至每滿三周年生效日,保險人給付保險單所列保險金額的10%。
若被保險人身故或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將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壹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重度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打架、醉酒、自殺;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或故意傷害自己;
戰爭、軍事行動和動亂;
5.核輻射和汙染;
沒有駕照或者酒駕。
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保險費支付方式分為壹次性交付、年度交付、半年交付和月度交付。年度保險費的繳納期限為自生效之日起至每年該日對應月份的月末。每半年繳納壹次的保險費,繳費期間為生效日對應月份的6月1日至當月月末;每月保險費的繳費周期為6月1日至每月月底。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中之壹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支付方式。
第十四條按年、半年度或月度交付的保險合同,其保險費支付期間分為十年和二十年。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中之壹作為本保險合同的繳費期間。
效力的中止和恢復
第十五條按年、半年度、月度交付的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付期結束之日起60日內為交付保險費的寬限期。在保費繳納寬限期內,公司仍將負責保險。投保人未在保險費繳納寬限期內繳納保險費的,本保險合同自保險費繳納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中止效力。
第十六條本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之日起兩年內,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壹致,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本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第十七條本公司自本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與投保人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終止本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終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1第九條所列情形;
2.第十七條所列情形;
3.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4.第十壹條所列情形;
5.第十二條所列情形;
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後,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
保險合同終止時,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身份證明和最後壹次付款收據向本公司領取退保金。發生本條第1、2、3、5、6項事件的,本公司按照本條現金價值表向被保險人支付退保金。情況4,公司按照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支付退保金。本保險合同在本公司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後立即終止。
受益人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者變更受益人。但是,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變更受益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由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喪失或者放棄依法受益的權利,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險事故通知
第二十壹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承擔因通知延誤而增加的查勘費用。
高度身體殘疾的鑒定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身體高度殘疾的,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被保險人自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治療尚未結束的,按照第180日的身體狀況進行鑒定。
申請付款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應生存至第三年生效的相應日,受益人憑保險單、投保人身份證明和最後壹次付款收據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額10%的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死亡的,受益人應當持保險單、受益人身份證明、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或者衛生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最後壹次給付的收據,向保險人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高度身體殘疾的,被保險人應當持保險單、被保險人身份證件、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最後壹次給付收據向保險人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時,應當扣除未支付的保險費。
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的年齡按壹歲計算。
第二十八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其真實年齡未達到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在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九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實際支付的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投保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索賠限制
第三十壹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被保險人知道發生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合同糾紛
第三十二條因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意譯
第三十三條本條所稱意外傷害,是指被保險人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外部、突發性、非故意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四條本條所稱高度肢體殘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雙眼視力完全永久喪失;
2.咀嚼、吞咽和言語功能完全和永久喪失;
③中樞神經系統或胸腹部器官嚴重殘疾,需要終身護理的;
(4)雙上肢以上腕關節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⑤踝關節喪失或雙下肢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壹條上肢腕關節以上和壹條下肢踝關節以上功能喪失或完全永久喪失。
如果是新版本(1999年以後),沒有第六條在相應生效日每年增加保險單所列保險金額的5%。也就是說,投保人只能按照投保時的保險金額領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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