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商標司法審查制度
英格蘭威爾士高等法院、英格蘭威爾士上訴法院負責審理不服英國專利局行政決定的知識產權案件。英格蘭威爾士高等法院有100多位法官,目前有17位法官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英格蘭威爾士上訴法院有壹個由知識產權領域資深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負責審理上訴案件。據英國專利局商標法律部門負責人麥克·耐特先生的介紹,對該局所做商標行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根據英國商標法選擇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商標爭議。其中,約有80%的案件當事人選擇大法官任命的仲裁員,請其做出終局仲裁;約有20%的案件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當事人如何選擇,無需事先征求英國專利局的意見。在當事人不服英國專利局所做行政決定的訴訟案件中,如原審案件的當事人為單方的,英國專利局局長要指定律師出庭,作為案件的當事人陳述做出決定的理由;如原審案件的當事人為雙方的,英國專利局局長則不是案件的當事人。除非法院有必須出庭的明確指令外,英國專利局局長有權決定是否出庭。如果決定出庭,將由其指定的律師出庭對案件審理情況做出說明。按照英國司法審級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不服的,可提起上訴。但英國實行上訴許可制度,當事人只能就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起上訴。上訴法院也僅僅審查案件的法律適用情況。當事人不服二審判決,還可以上訴到英國上議院(英國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但此類案件的受理必須經過上訴法院或者上議院的批準。因此對於絕大多數案件來說,上訴法院是最後的審級。在法院受理不服英國專利商標行政決定的案件中,經審理判定維持英國專利局決定的約90%。其余的要麽由法院重新做出決定,要麽因英國專利局的程序錯誤,法院判定發回商標局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