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A公司的“紅星”商標是馳名商標,已使用10年。乙公司和甲公司同行業,乙公司的商品名“紅星”足以誤導消費者,所以消費者很容易認為這家公司生產的產品是紅星牌的鞋子。
2)本文版權歸青年教師郭佳所有。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
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該作品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青年教師郭佳總結多年教學經驗,寫了壹篇關於教學改革的論文,準備參加我校第四次論文研討會。完全為個人創作的書面作品享有論文的法定著作權。
未經郭嘉同意,蕭冰以個人名義在雜誌上發表了這篇文章。屬於侵犯郭嘉著作權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蕭冰可以被追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