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電池進出口備案書
進出口電池備案 法律法規 國家規定進出口電池產品的備案申請人(制造商、進出口商或進口代理人等)在電池產品進口前應當向有關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出口電池產品的制造商在電池產品出口前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工作程序 主要依據: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檢檢[2000]244號《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驗監管辦法》 企業提出申請---審核---按規定抽樣進行檢測 -----簽發《電池備案書》 申報要求 備案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經辦人員(具體人名)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備案申請人和制造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制造商對其產品進行汞含量聲明、制造商對電池產品的結構、電化學體系(必須提供正、負極化學反應方程式)、品牌、規格型號、產地、外觀及標記的文字說明。 提示 如果備案申請的出口電池產品不是備案申請人的自有品牌,則應提供與該品牌所有人簽訂的授權許可協議。 辦理部門:當地檢驗檢疫局(具體需在咨詢) 簡易流程: 備案申請人: 出口備案由出口電池制造商申請辦理。 進口備案可由進口電池制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申請辦理。 二、備案申請與提供文件: 1、填寫備案申請表壹式二份 2、提供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權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 (2)、出口電池產品制造商,進口電池產品的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進口電池產品制造商對其產品汞含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聲明 (4)、電池制造商對電池產品的結構、電化學體系、品牌、規格型號、產地、外觀及標記的文字說明 (5)、檢驗檢疫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三、樣品: 1、含汞電池產品:出口含汞電池產品由檢驗檢疫機構到制造廠抽樣。 進口含汞電池由申請人送樣,送樣數量:同壹品牌、 同壹規格型號、同壹產地的樣品不少於30個(壹般可送30個)。 2、不含汞電池產品:壹般要求提供壹個樣品。 四、檢測申請:地點(需咨詢當地檢驗檢疫部門) 五、 領證:地點(需咨詢當地檢驗檢疫部門) 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驗監管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電池產品汞汙染的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我國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池產品(含專用電器具配置的電池)系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代碼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第三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電池汞含量的檢驗監管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分工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口電池產品的備案及日常檢驗監管工作。 第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電池產品實行備案和汞含量專項檢測制度。未經備案或汞含量檢測不合格的電池產品,不準進口或出口。 第二章 備案和汞含量檢測 第五條 進口電池產品的備案申請人(制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等)在電池產品進口前應當向有關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出口電池產品的制造商在電池產品出口前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並填寫"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備案申請表"): (壹)法定代表人授權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 (二)進口電池產品的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出口電池產品制造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進口電池產品制造商對其產品汞含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聲明; (四)電池制造商對電池產品的結構、電化學體系、品牌、規格型號、產地、外觀及標記的文字說明。 (五)檢驗檢疫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備案申請後,應對進出口電池產品是否屬含汞電池產品進行審核。經審核,對不含汞的電池產品,可直接簽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對含汞的及必須通過檢測才能確定其是否含汞的電池產品,須進行汞含量專項檢測。 第七條 汞含量專項檢測 (壹)檢測單位 汞含量專項檢測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核準實施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的實驗室(以下簡稱"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實施檢測。 (二)抽樣 1.出口電池產品,由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到電池產品的制造廠抽樣; 2.進口電池產品,由進口備案申請人送樣到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 送樣數量:同壹品牌、同壹規格型號、同壹產地的樣品不少於30個; 3.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隨機抽取同壹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的樣品10個並施封,填寫"抽樣/封樣/送樣清單",其清單正本和抽取的樣本由申請人送交"汞含量檢測實驗室"檢測。 (三)樣本檢測和檢測結果的判定 進出口含汞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和檢測結果的判定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四)簽發有關單證 1.樣本經檢測合格,由"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出具《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合格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樣本經檢測,其中有壹個樣品的汞含量不合格,則判該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的電池產量汞含量不合格,由"汞含量檢測實驗室"簽發"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不合格通知單 2.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憑"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確認書》(正本)審核並簽發含汞電池產品《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第八條 《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有效期為壹年。 第三章 進出口檢驗 第九條 進出口電池產品報檢時除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辦理外,還須提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正本)或其復印件; 第十條 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不含汞進出口電池產品可憑《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正本)或其復印件申報放行,不實施檢驗;含汞電池產品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汞含量檢驗。 出口含汞電池產品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放行;進口含汞電池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 第十壹條 凡列入《目錄》的出口電池產品,除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汞含量項目的檢驗外,其它項目按有關規定實施檢驗。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含汞電池產品的檢驗內容: (壹)根據《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的內容核查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等是否貨證相符; (二)核查汞含量標註 進口電池產品單體外表必須標註汞含量;出口電池產品可按合同或雙方約定的方式標註汞含量; (三)必要時可抽樣送"汞含量檢測實驗室"進行汞含量抽查檢測; (四)同壹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的電池產品每年必須進行汞含量抽查檢測1-2次。 (五)不合格的處理 1.汞含量抽查檢測不合格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吊銷其《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並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備案; 2.經檢驗不合格的出口電池產品,不得出口;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電池產品,收貨人必須將其退運出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有效期到期前壹個月,備案申請人憑進出口電池產品制造商對其產品未曾更改結構、工藝、配方等有關制造條件和對其產品汞含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書面聲明到原簽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檢驗檢疫機構核發下壹年度《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以前未經備案已運抵口岸的進口電池產品,收貨人或代表商可出具擔保證明,將貨物移至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查驗倉庫,並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備案手續,含汞電池產品須進行汞含量的檢測;經檢驗不合格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