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理標誌申請條件
1、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2、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 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 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 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3、商標法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二)地理標誌申請流程 1、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還應當附送匯寶知識產權《商標代理委托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3、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4、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5、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6、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7、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8、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