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酒類專賣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酒類專賣,是國家壹項重要經濟政策。實行酒類專賣,是為了有計劃地安排酒類產銷,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節約糧食,保證市場供應,取締非法活動,鞏固社會主義統壹市場。根據國務院批轉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精神,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糖業煙酒公司(站),即為各級酒類專賣管理局,既負責企業經營,又是各級革命委員會執行國家酒類專賣政策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酒類專賣管理事宜。第三條 白酒、啤酒、果露酒、黃酒、汽酒、藥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各種飲料酒的生產、運輸和銷售,都屬於專賣管理範圍。第二章 酒類生產管理第四條 未經專賣、輕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搞自生產和銷售酒類。所有酒廠、車間,在開、停產前,必須向當地專賣部門申報備案。第五條 對現有非專業的各類酒廠、車間,要進行復查整頓。對原料有來源不與專業酒廠爭原料,生產設備完整,產品質量符合標準,執行專賣政策,服從專賣管理,有發展前途的酒廠、車間,經縣級專賣、輕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生產執照。對原料無保證,產品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嚴重,產品危害人身健康的酒廠、車間,要繳銷執照,令其停產。第六條 農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制單位辦的酒廠,不準用糧食釀酒,利用當地野生植物、農副產品下腳料、殘次果以及綜合利用釀酒的,須經縣級專賣、輕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七條 國營農場、畜牧場和部隊、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用飼料糧和加工副產品下腳料釀酒的酒廠、車間,經縣級專賣、輕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生產。第八條 優質酒的生產,必須經省輕工、糧食、專賣管理部門審評批準後方可生產,未經批準,不得生產。第九條 出口酒的生產,必須由外貿部門提出計劃,報經省專賣、輕工、糧食部門審核同意,納入計劃。第十條 各類酒廠、車間生產的酒類,要全部納入省的計劃,並全部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購,不得自銷和私分,更不準以酒易物,亂搞協作。第三章 酒類銷售管理第十壹條 酒類的批發業務,由糖業煙酒公司(站)統壹經營。國營農場總局隸屬酒廠生產的酒類,可委托國營農場商業批發部門辦理收購、調撥和批發業務。第十二條 酒類的零售業務,由專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經售執照的國營商店、供銷社、合作商店、飲食服務業和代銷點經營。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壹律不得私自采購、販運和銷售酒類。第四章 酒類的質量、價格管理第十三條 凡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酒類產品,不得出廠。對人身健康有害的酒類產品,嚴禁生產。第十四條 各類瓶裝酒商標,必須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後方準啟用。無註冊商標的不準出廠,收購部門不準收購,商店不準出售。試銷品必須報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貼有工商管理部門制發的“試銷品”字樣的標記。第十五條 酒類經銷單位,必須保質、保度、保量,做好供應,不得摻雜使假,短斤少兩,克扣群眾,牟取非法利潤。第十六條 酒類經銷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銷售價格。酒類的收購、調撥、批發、零售價格作價權統屬於省專賣、物價管理部門。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制定調整。第五章 酒類運輸管理第十七條 省內轄業煙酒公司系統內運輸酒類,憑各級糖業煙酒公司(站)商品調撥單發運,系統外由縣以上專賣管理部門開具運輸證明;向省外運輸酒類,由省專賣管理部門開具運輸證明。否則,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承運。第六章 違章案件處理第十八條 對違犯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私產、私銷酒類產品者,要追繳全部非法利潤,並令其拆除生產設備。第十九條 對違犯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私自定價銷售產品者,除追繳全部自銷產品的廠、銷差價外,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第二十條 對違犯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自販運和銷售酒類商品者,要全部沒收其違章物品。第二十壹條 對違犯本辦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降低質量,擡高價格,牟取非法利潤者,初犯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追繳全部非法利潤,繳銷經銷執照,不準經營酒類。第二十二條 對違犯本辦法第六、七、八、十三條規定者,酌情給予批評教育和繳銷執照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