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敘述性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廣泛適用於對商標的敘述性使用特別是對敘述性商標的使用。敘述性合理使用保護的是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描述的自由,實質上是賦予競爭者對自身產品進行描述的權利。正如美國法官藿姆斯所言:“商標權只是在於阻止他人將其商品當成權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標使用只是為告知真相而不是要欺騙公眾,我們看不出為何要對此加以禁止。” 具體體現在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基本信息而善意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稱或自己的名稱、地址、原產地等,不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為了客觀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用途等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
指示性合理使用應具備的條件通常是:第壹,如果不使用某商標,那麽就無法描述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第二,使用商標對於特定的產品或者服務的作出是合理的、必須的;第三,使用該商標不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使用由商標權人發起獲得並得到其支持[11]。
3、說明性合理使用
(1)說明性合理使用的基本內涵
說明性合理使用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中也較常見到。有時生產經營者為了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經營的產品的質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產品型號等涉及產品的基本信息,會牽涉到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問題。說明性合理使用在有關知識產權立法中得到了體現。如知識產權協定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權利”。我國香港地區商標條例第34條規定,商標註冊不得幹預任何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營業地名稱,也不得幹預任何人使用對其商品和服務特性所作的任何善意的說明。
在實踐中,有些商標由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質量等普通詞匯構成,也有的是直接含有地名的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 條之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但是,這些標誌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這意味著有些商標經過使用在具備“第二含義”後可以因為獲得了顯著性而被註冊。即它們經過長期使用後取得了表示商品來源的效果並被消費者所認可。但是,這些商標畢竟和那些臆造詞匯的商標相比在顯著性上仍然存在差距。當他人為說明自己的產品而在這些商標的“第壹含義”上對此加以使用時,即不應受到商標權的制約。原因是:第壹,他人在原有含義上的使用是對公***領域資源的使用,這壹公***領域資源不應因註冊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而被削減。除了在識別商品的意義上使用,公***資源本身應當永遠留在公***領域。這也是保障社會公眾自由地使用文字語言和自由地表達思想、進行思想交流所必須的。第二,他人使用該標記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發生混淆。
(2)說明性合理使用的典型體現:地名商標的合理使用
在說明性合理使用方面,地名商標受到了更多的限制。這主要是因為,地名本身是壹種十分重要的公***資源和信息,它在被作為商標時顯著性程度比壹般商標要差。這使得地名商標權人在行使商標權時不應限制他人在非商標意義上使用,否則會損害公眾使用地名的公***利益,造成商標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不平衡。
如何既作到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又防止商標權被濫用,需要對商標權的行使給予壹定的限制,特別是對那些顯著性本身不夠強的商標來說,給予限制的強度應更大——也就是應允許更大範圍的合理使用。同時,商標權人的競爭性廠商或者社會公眾對地名商標的使用又不能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只有這樣,才能作到平衡商標權人的利益和公***利益之間的關系。
4、平行使用
就平行使用而言,它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顯著性地正當使用帶有先前商標的商品。在現實生活中,將附載他人商標的商品進行組裝的現象十分普遍。根據平行使用理論,將附載他人商標的商品作為自己商品的壹部分時,只要不是突出使用該商標,以至使人誤認為是自己商品的商標,就屬於商標的合理使用。這也是促進商品貿易特別是加工、配件貿易發展所需的,因而得到了壹些國家商標立法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