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過期商品賠償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因此,哪些事項應當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從而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提供指導和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
壹、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中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
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中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包括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微生物在醫學上根據是否對人和動物致病分為病原微生物和非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包括細菌、病毒和真菌。
農藥殘留問題是隨著農藥在農業生產中的廣泛使用而產生的。目前使用的部分農藥可以在短時間內生物降解為無害物質,而大部分農藥難以降解,殘留性強。農藥進入糧食、蔬菜、水果、魚、蝦、肉、蛋、奶,造成食品汙染,危害人體健康。
獸藥殘留是指使用獸藥後,在畜禽體內或產品(如蛋類、乳制品、肉類)中積累或殘留的原型藥物或其代謝產物,包括獸藥相關雜質的殘留。
重金屬是指比重大於5的金屬,壹般屬於過渡元素。如銅、鉛、鋅、鐵、鈷、鎳、錳、鎘、汞、鎢、鉬、金、銀,所有重金屬超過壹定濃度都對人體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土壤受到重金屬汙染,魚類或貝類積累重金屬而被人類食用,或者重金屬被水稻、小麥等農作物吸收而被人類食用,重金屬就會進入人體,引起重金屬中毒。
從廣義上講,汙染物包括在食品生產、制造、加工、準備、處理、灌裝、包裝、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或因環境汙染而被有意添加到食品中的任何物質。
上述物質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是禁止人為添加到食品中的,但由於生產工藝、環境汙染等原因,它們或多或少會進入食品,最終進入人體。如果人體攝入的有害物質超過壹定含量,就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有必要確定壹個保護人體健康的最大允許值,規定食品中各種有害物質的限量。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滿足保鮮、保藏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或天然物質。
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酸度調節劑、防結塊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填充劑、膠基糖中的堿性物質、著色劑、護色劑、乳化劑、酶制劑、轉基因微生物、增味劑、面粉處理劑、包衣劑、保濕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穩定劑和凝固劑、甜味劑、增稠劑、食用香精和食品。
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此有必要制定標準嚴格限制其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嬰幼兒和特定人群對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嬰幼兒是人壹生中健康成長的重要時期。如果我們能在這個時期獲得合理的膳食營養,那壹定會為下輩子的身體和智力發展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嬰幼兒主輔食的各種營養成分必須科學搭配,某壹種營養成分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少了會導致營養不良,多了也會引起中毒。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不僅關系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系到嬰幼兒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要規定風險評估後營養成分的最高和最低要求,使嬰幼兒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同時滿足營養需求。同樣,其他特定人群對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準。
4.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
食品標簽、標識、說明書中的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關系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如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等;成分或配料清單;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碼;儲存條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號。這些內容的標註要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統壹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每個過程都有壹定的衛生要求。比如餐具、飲具、直接盛放食物的容器等,使用前要洗凈消毒;儲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和餐具;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這些都需要制定統壹的標準和要求。
6.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如果質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也屬於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七、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包括對原理、類別、取樣、操作、精密度要求、儀器、設備、檢驗或試驗條件、方法、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合格標準和復檢規則的統壹規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他內容包括未明確列出,但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規範的其他內容。
用戶咨詢:
半個月前,徐女士在壹家面包店購買了價值260元的面包、蛋糕等食品。外包裝袋註明的生產日期為當天,保質期為3天。徐女士立即回家和家人壹起吃飯後,發現全部都變質了,有的已經相當嚴重。所幸發現及時,沒有造成中毒等後果。
在徐女士的再三追問下,面包店店員不得不承認,這些面包和蛋糕實際上已經過期超過15天,但面包店為了減少損失,已經更換了包裝,重新標註了生產日期。面對許女士的雙倍賠償要求,面包店僅以未對其本人及家人造成任何損害為由,同意退貨退款。請問:徐女士真的沒有權利要求賠償嗎?
律師說:
徐女士有權要求面包店賠償3倍或10倍。
首先,許燦女士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三倍賠償。該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面包店知道面包和蛋糕已經過期很多天了,甚至變質了。但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通過改變包裝,重新標註生產日期,制造食品是同壹天生產的假象,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購買,明顯具有相應的特征。
其次,消費者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主張10倍賠償。法律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
也就是說,只要存在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之壹,自然要追究消費者人身損害的責任。即使沒有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消費者也有權要求10倍的賠償。
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第壹條為了制止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欺詐消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壹)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3)銷售?壹次性商品?、?次品?、?等級外?等貨,謊稱是正品;
(4)利用虛假:清倉價?、?銷售價格?、?最低價?、?優惠價?或者以其他欺騙性的價格標示商品的銷售;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六)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七)利用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廣播、電影、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用假的?獎金銷售?、?償還本金並出售?以其他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證明不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壹)出售失效或者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五)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消費欺詐行為的程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996日起施行。
欺詐性消費者行為的判斷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3月1996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首先是根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所使用的手段來判斷。壹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是對消費者的欺詐:
(壹)銷售摻雜、摻假、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3)銷售?壹次性商品?、?次品?、?等級外?等貨,謊稱是正品;
(4)用假的?清倉價?、?銷售價格?、?最低價?、?優惠價?或者以其他欺騙性的價格標示商品的銷售;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
(六)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七)利用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不提供或者不按約定條件提供商品,以郵購銷售方式騙取價款的;⑿用假的?獎金銷售?、?償還本金並出售?以其他方式銷售商品;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其次,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在誤導消費者。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通用標準,即以普通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這種行為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則構成欺詐。如果這種行為不足以誤導壹般消費者,個人消費者可以不通過證明自己有誤解而主張欺詐成立。
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壹般會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種損壞並不意味著需要實際的損失或損壞。只要經營者的行為就其性質而言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字面上看,欺詐是掩蓋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所以,經營者沒有必要有主觀故意狀態,但是?詐騙?這個詞本身已經包含或揭示了操作者的有意心理。
那麽,在下列情況下,操作者?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就應該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壹)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如果經營者能證明,就不算欺詐;不能證明就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