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
商標的特征如下:
1.商標是區別性標誌,區別於具有敘述性、公知公共性的標誌,區別於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誌,便於消費者識別;
2.商標具有排他性。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相區別,便於消費者識別。因此,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享有專用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則構成對註冊所有人商標權的侵犯,違反我國商標法;
3.商標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和信譽以及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和使用,使商標具有價值,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來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4.商標是有競爭力的,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是商品或服務質量和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是品牌知名度的競爭。品牌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綜上所述,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