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國外經貿企業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外貿公司(包括部委、省級外貿公司和地(市)、縣級外貿公司)、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商業物資企業和外貿企業。按照進壹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壹步放寬了對外貿經營權的限制。目前仍實行審批制,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等有實力的經濟實體(包括私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此外,根據世貿組織規定,中國將在加入世貿組織後三年內完成由現行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
二。外經貿企業審批程序
(1)生產企業
1.進壹步審批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審批標準目前,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審批標準有了新的調整。只要大型國有(特大型、大壹大二)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就可以辦理審批手續。此外,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審批標準調整為年出口供貨50萬美元,其他行業生產企業調整為年出口供貨654.38+0萬美元。對於已被批準擁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集團,其成員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單獨申請進出口權。
具體審批程序如下:生產企業向所在省(市)的外經貿委(廳)和經貿委(經委、計委)提出申請,經審查達成壹致意見後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根據國家經貿委審核的推薦名單辦理審批手續。
2.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業務範圍。
(1)年出口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設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經營與其產品相匹配的相關或類似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二)具備設計、生產(包括組織生產)和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獲得與自產設備出口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對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和售後護眼人員的勞務派遣權。
3.特區生產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將試行自動登記制度。經濟特區內註冊資本在200萬元以上並已投入生產的生產企業,可向當地外經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外經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進行註冊登記,即可以取得自營產品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出口權,可以按規定到海關、商檢、外匯。生產企業在申請進出口權過程中,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向外經貿部申請復議。
(二)州縣外貿公司
1997以來,有關部門對有固定經營渠道、有外貿貨源的縣級外貿供應公司放寬審批標準,多年來為外貿發展做出了貢獻。對國民生產總值30億元(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654.38+0億元)的市(縣),原則上可考慮給予1個進出口經營權。
對經濟特區生產企業以外的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試行外經貿部總量控制、經濟特區自行審批的辦法。即在外經貿部重新核定特區現有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數量的基礎上,按照外貿企業總數與壹般貿易出口創匯規模掛鉤的原則,特區壹般貿易出口創匯總額每增加65438億美元或壹般貿易出口創匯年增長率每提高5%,可新增外貿企業1家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外經貿部規定的必備條件和標準,自行審批經濟特區內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並報外經貿部備案。目前,外經貿部已批準了五個經濟特區,總數為2013的1996。
(3)科學研究機構
只要具有較強的技術和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能力,並取得了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成果,經國家科委推薦,外經貿部將接受其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並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創匯不少於30萬美元的科研院所在申請進出口權前兩年。
到目前為止,已有200多家科研院所獲得了其科技產品的進出口權。
申請進出口權的科研院所必須履行以下程序: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科研院所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部門送科技部和外經貿部;地方科研院所向負責審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和科委提出書面申請,達成協議後報科技部和外經貿部。科技部對各部門、各地區上報的科研院所進行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分批送外經貿部,外經貿部根據科技部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核並回復。
進出口權原則上直接授予科研院所,不再審批新的進出口公司。科研院所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進出口權直接授予單位;科研院所本身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境外經營權授予指定的全民所有制直屬企業。
(4)對外經濟合作公司
自1979年以來,我國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已有17年,取得了顯著成績。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對外承包勞務的數量進壹步擴大。目前,我們主要支持和鼓勵具有獨立施工能力和較強管理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這類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設部頒發的壹級工程資質證書,在與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合作中有良好的對外業績。
對出口創匯達到65438億美元以上的外貿公司,有關部門也將賦予其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權利。
設計院在國外承擔過重要工程,持有建設部頒發的證書。
級勘察設計監理證書和勘察設計院,並已開展1-2項業務。
項目,將授予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等涉外經營權。
(5)商業和物資企業
給商業和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深流量
通過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和物資企業的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目前,根據國務院領導同誌的指示,授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工作已由試點階段轉入正常審批階段。具體標準如下:
1.部直屬企業、沿海地區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654380億元以上,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
2.部直屬和沿海地區以機電產品為主的物資企業和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6億元以上,內地同類企業年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
3.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額3億元以上;
4.為了進壹步評估申請企業的經濟實力,提高對申請企業的資本要求;物資企業實收資本應在1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應在10萬元以上(以企業財務報表為準),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企業可酌情放寬。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物資企業的進出口業務範圍原則上與其批準的國內經營範圍壹致。其中,商業零售企業不從事進口商品批發業務或代理進口業務,企業年進口額不得大於企業年出口收入。
申報和批準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部直屬企業由主管部門向國家經貿委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申報。
申請材料包括:企業進出口業務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企業前兩年的經營情況(國家統計局或地方統計局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的實際資本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收到各地各部門的申報文件後,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經貿委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SETC對部門和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核,並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審核意見送外經貿部審批。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
授予供銷合作社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為了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其服務“三農”的職能,促進我國農業產業化,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發展創匯農業,促進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社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沿海地區企業年銷售額要達到6543.8+0億元以上,中西部地區企業年銷售額要達到3億元以上,其中面向農民生產生活的年銷售額占供銷社企業年銷售總額的60%以上,扶持當地農民建設3個以上專業合作社或65.438+0以上出口骨幹商品生產基地。
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社企業的進出口業務範圍原則上與其批準的國內經營範圍壹致,但不從事國家組織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批準的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申報和批準程序:
供銷合作社的進出口經營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廳、局)和供銷合作總社聯合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申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推薦申請文件,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核批準。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直屬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由該聯合會直接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申報。
申請材料包括:供銷社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請示和可行性報告;企業前兩年的銷售額和為農銷售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的實際資本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7)連鎖企業
賦予連鎖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企業的現代化和國際化。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連鎖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統壹配送中心的經濟連鎖店。
2.有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和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適應的對外貿易、技術等專業人員;
3.年銷售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申報和批準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和商委(商貿廳、局)向外經貿部申報。部委直屬企業由主管部門向外經貿部申報。
申請材料包括:企業進出口業務的可靠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企業前1年的經營情況(須提供銷售統計數據,並要求主管部門和地方統計部門蓋章確認)和進出口業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統壹配送中心的情況(位置、規模等。);企業申請進出口商品目錄。
外經貿部到各地各部門後審批申請文件。
三。關於賦予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自營進出口權的暫行規定
1998年9月2日國務院批準。
(1998年10月1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第壹條為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維護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積極促進民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參與國際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是指依法登記註冊,資本為私人所有或私人資本控股的生產企業或科研機構(含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資格申請
壹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民營生產企業可申請進出口權;
(壹)在生產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註冊資本和凈資產850萬元以上;
(2)連續兩年年銷售收入和出口供貨分別在5000萬元人民幣和654.38+0萬美元以上(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年銷售收入和出口供貨分別在3000萬元人民幣和50萬美元以上);
(三)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民營科研院所(含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進出口權;
(壹)已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註冊資本和凈資產在850萬元以上;
(2)科研院所年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
(三)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申請材料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申請進出口權的報告;
2.企業或機構的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連續兩年的企業年檢證明和資產證明;
5.申請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
6.代理出口的外貿企業出具的出口供貨證明材料;
7.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八、高新技術企業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五條申報和批準程序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應向註冊地外經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部門審核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準。
第六條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民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應向海關、出入境檢驗、外匯、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然後自行開展進出口業務。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分立、合並和變更,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企業名稱變更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並報外經貿部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消必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七條權利和義務
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
權利和義務如下:
第壹,可以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在批準的進出口業務範圍內,可以經營本企業或研究所生產的產品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或研究所生產和科研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和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
三、可以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參加國家和地方外貿部門組織的有關對外經貿活動,得到國家外貿方針政策的指導。
四、在自營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可以享受與公有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同等的待遇。
5.遵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接受外貿部門和進出口商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七、積極出口創匯。
第八條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加強指導,做好對獲得進出口權的民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的服務和規範管理工作。
第九條已自行取得進出口權的民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視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撤銷進出口權的處罰。
第十條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本規定自6月1999+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