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主體:自有品牌企業(品牌必須是申請開店的企業所有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所有(不允許股東的商標);
(2)品牌資質:國家商標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或商標受理通知書(轉讓中的商標不允許);
(3)經營範圍:同壹品牌不同品類下的所有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