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準的公司名稱享有名稱權,不存在與商標同名的侵權行為。但是,未經批準的公司名稱可能侵權。
2.雖然核準的公司與商標同名,不存在侵權行為,但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非法使用該商標,構成侵權。
《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網站所有者對其註冊的網站名稱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擁有的網站上私自使用與他人註冊網站相同的名稱。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