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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如何處理?

商標使用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復審決定期滿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和復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