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撤銷,是指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序。
因註冊商標的撤銷事由的差異,註冊商標的撤銷分為使用不當的撤銷、註冊不當的撤銷、爭議撤銷三種。
1、使用不當撤銷。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而其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a、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b、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c、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d、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註冊不當撤銷。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規定,或者以欺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而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不當的撤銷
3、爭議撤銷。是指註冊保護在先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對在後註冊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並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