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轉讓公告期為三個月,具體情況如下:
1、商標公告是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將其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所有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並經核準時,由商標局發布的公告。該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眾商標權主體已經變更,新的主體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公告期是3個月,3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商標總局就會發證,代表商標正式註冊成功;
2、轉讓註冊商標公告是受讓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