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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參賽規則及參賽國要符合什麽條件

足 球 規 則

11人制足球規則

壹.球場

(1)面積:

球場必須是長方形,它的長度,不能超過壹百三十碼,也不能短於壹百碼;它的闊超過壹百碼,也不能短於五十碼。(國際比賽

的球場,長度為壹百壹十碼至壹百二十碼,闊度為七十碼至八十碼。)無論任何情形,長度必須大於闊度。

(2)界線:

比賽球場必須有清晰的界線,線寬不得超過五英寸(12公分),也不能有V字形的凹溝。兩邊較長的線,叫做邊線;兩端較短的線

,叫做端線(或球門線)。 在球場的四角,應各豎壹平頂的小旗桿壹支,旗竿的高度不得低於五英呎(壹公尺五十公分);又在

球場中線的兩端外,至少距邊線壹碼的地方,也應各豎同壹式樣的旗竿壹支。 中線應橫過球場,球場的中央應劃有清晰的壹點,

且應以這壹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劃壹圓圈。

(3)球門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球門)上,各距球門柱六碼的地方,向場內劃壹條六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成直角,更劃壹線將這兩條垂線

伸向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面,名為球門區域。

(4)罰球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上,各距球門柱十八碼的地方,向場內劃壹條十八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成直角,更劃壹線將這兩條垂線伸向

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面,名為罰球區域。 在球門線中央距場內十二碼處,各作壹清晰的記

號,這就是罰十二碼球的罰球點。以每壹

罰球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在罰球區外劃壹圓弧。

(5)角球區域:

以每壹角旗竿豎立點為圓心,壹碼長為半徑,在球場內劃壹個圓的四分之壹。

(6)球門:

球門應設在兩端線的中央,並須有兩根直豎的柱子,上架壹橫木,兩門柱到角旗的距離應相等。

兩門柱相距為八碼(從柱的內方量起),橫木的下方距地面為八英尺。門柱和橫木的寬度應相同。

門柱和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不得超過五英吋(12公分)。 門後可裝壹網,接連於門柱,橫木及

地面,但這網應妥為撐持,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余地。

◎球網可用大麻,黃麻或尼龍線編成,但尼龍化學纖維的繩子,不能比大麻或黃麻編的細小。

國際足協規則小組決議

(1)國際比賽球場最大面積為:長度壹壹0公尺、寬度六四公尺。

(2)各國足球協會必須嚴格遵照規定的面積,布置球場。在舉辦國際比賽時,必須於賽前,將比賽

地點及球場面積,通知客隊的國家足球協會。

(3)國際足球協會規則小組,已同意規則中所用的英制與公制對照如下:

壹百三十碼……….壹百二十公尺

壹百二十碼……….壹百壹十公尺

壹百壹十碼……….壹百公尺

壹百碼…………….九十公尺

八十碼…………….七十五公尺

七十碼…………….六十四公尺

五十碼…………….四十五公尺

十八碼…………….十六公尺五十公分

十二碼…………….十壹公尺

十碼……………….九公尺十五公分

八碼……………….七公尺三十二公分

六碼……………….五公尺五十公分

壹碼……………….壹公尺

八英尺…………….二公尺四十四公分

五英尺…………….壹公尺五十公分

二十八英寸……….七十壹公分

二十七英寸……….六十八公分

五英寸…………….十二公分

四分之三英寸…….壹點九公分

二分之壹英寸…….壹點二七公分

八分之三英寸…….壹公分

(4)端線的寬度,應和球門柱及橫木的厚度相同,因此球門柱內外邊的 線應是壹樣寬。

(5)為了劃球門區域及罰球區域,在端線上量的六碼及十八碼的距離, 必須從球門柱的內方量起。

(6)球場的面積,包括場內各區域界線的寬度在內。

(7)所有的比賽,應依照足球規則供給標準設備,特別是國際比賽,尤應註意皮球的圓周及其它設

施。若有不合標準的設備,必須向國際足球總會報告。

(8)根據比賽規則進行的球賽,如困橫木脫落或折斷,應即停止比賽,甚至將這場比賽取銷,除非

橫木已裝回原來的位置,或新安裝的橫木對球員已無危險性。不能用繩子來代替橫木。 在友誼

比賽中,經雙方同意,可以用沒有橫木的球門繼續比賽,但應將已壞的橫木移去,使對球員不

致發生危險。在這種情形下,可用繩子來代替橫木,如果不用繩子,皮球從門柱之間全部越過

端線,裁判員認為是在橫木下面穿過時,他應判為勝壹球。 球賽的從新開始,應由裁判員在球

賽停止時,皮球所在地墜球繼續比賽。

(9)各國足球協會可在規則第壹章規定的範圍內,對橫木及門柱的厚度,闊度的最大量與最小量作

適當的規定。

(10)門柱及橫木必須用木材,金屬或隨時經國際足協規則小組認可的物質做成。它的形狀可以是

正方形、長方形、圓形、半圓形或橢圓形。不可用其它物質將門柱及橫木做成其它的形狀。

(11)於國際比賽前,加插「序幕賽」,須於比賽當天由兩國協會代表,及擔任該場國際比賽的裁

判員,審察當時場地情形來作決定。

(12)國家足球協會,特別是主辦國際比賽的協會,必須限制攝影人數,並在距球門線外不超過十

公尺的地方,劃壹至少兩公尺長的線,距角旗竿的距離大致相等,應禁止攝影人員超過這界

線,更應禁止使用閃光燈。

二、球

材料及標準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制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70公分(28吋),不得少於68公分(27吋)。球 的重量,在比賽開

始時,不得超過450公克(16盎司),不得少於410公 克(14盎司)。 球的氣壓,在海平

面為0.6至1.1大氣壓力(每平方公分 600公克至1100公克=每平方吋8.5磅至15.6磅)。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 在球門區內,則墜球

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如果不是在比

賽中,如中場開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擲球入場時,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正式比賽中,只允許使用符合規則第二章條文規定的球。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所使用的足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誌之壹:

正式的「國際足總核準合格」(FIFA APPROVED)標誌。

正式的「國際足總檢驗合格」(FIFA INSPECTED)標誌。

「國際比賽球標準」(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證明。

足球上附有這些標誌,表示正式通過檢驗,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並且符合各種標

誌的技術規格。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必須由國際足總理事長核定。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總核準。

各國家足球協會的比賽可規定使用有這三種標誌之壹的足球。其它所有比賽使用的球,必須都符合

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決議2

國際足總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除

了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制造廠商的商標。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誌的大小及數量。

三、球員人數

球員

壹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11人,其中壹人是守門員。 如果任何壹隊少於7人,不可開始

比賽。

正式比賽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管轄下,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每壹隊最多可替換3名球員。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規定可以提名幾位替補球員。替補球員名單可填3人,最多7人。

其他比賽

其他比賽,最多可替換5名球員,並且必須依照下烈規定:

相關球隊同意最多可替換幾人。

在比賽開始前通知裁判。

如果未通知裁判,或在比賽開始前未作出決定,則替換球員不可多於3人。

所有比賽

所有比賽的替補球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送交裁判。替補球員未在比賽開始提出名單,不得替補上場比賽。

替換球員程序

替換比賽球員,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替換球員之前應先通知裁判。

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判的許可信號,才可進入球場。

替補球員應在比賽暫停時,只可由中線進入球場。

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

完成替換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分。

已被替補離場的球員不能再上場比賽。

所有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更換守門員

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並且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更換位置前應先通知裁判。

在比賽停止時進行更換位置。

違規及罰則

如果壹替補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警告該替補球員並舉黃牌,並且必須離開球場。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

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如果壹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與守門員交換位置:

繼續比賽。

當球不在比賽中時,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對本章規則的其他違規:

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壹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

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球。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

球,則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球員及替補球員判罰離場

球員在比賽開始前被判罰離場,可以從已提名的替補球員中替補壹人。替補球員被判罰離場,不論是在比賽

開始前或是在比賽開始後,壹律不得替補。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依據規則第三章的規定,每壹隊球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家協會決定。 國際足總理事會的意見,

如果有任何壹隊球員少於7人,不應繼續比賽。

決議2

在比賽中,教練可向球員傳達技術性的指示。在劃有技術區域的球場,教練及其他球隊職員必須在技

術區域內,隨時約束言行。

四、球員裝備

安全性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襯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裏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脛

球鞋

護脛

全部覆蓋在長襪內。

用合適的材料制成(橡膠、塑膠或類似材料)。

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

守門員

每壹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要與其他球員、裁判及助理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

違規及罰則

凡是違反本章規則:

不必停止比賽。

裁判應指示違反規則的球員離開球場穿戴符合規則的裝備。

違反規則的球員應在球不在比賽中時離開球場,除非該球員的裝備已經符合規則。

任何球員離開球場調整裝備,未獲得裁判允許不可再進場。

裁判允許球員再進場之前,應先檢查其裝備是否符合規則。

只有當球不在比賽中時,才可允許球員再進場。

壹球員因違反本章規則離開球場,他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應被警告並舉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犯規球隊的對方球員,在裁判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踢壹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球。

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

近犯規位置的地點。

五、裁判

裁判的授權

壹場比賽由壹位裁判控管全場。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

權力及職責

執行規則。

與助理裁判(及預備裁判)合作控管比賽。

確定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確定球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擔任比賽計時,並記錄比賽事件。

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有權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因為場外的任何幹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停止比賽,確實將受傷球員擡出球場處理。

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繼續比賽,直到球不在比賽中,才去處理。

確實執行任何球員受傷流血壹定要離開球場。受傷球員必須已經停止流血,並獲得裁判允許進場

的信號,才可進場。

當繼續比賽將使被犯規的球隊獲得利益時,繼續比賽不處罰犯規。如果預期的得益未發生,則判

罰先前的犯規。

壹球員在同時有壹種以上的犯規,應處罰較嚴重的犯規。

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出場的犯規時,應予以處罰。裁判不必立即采取處罰行動,但是當球脫離比

賽時,必須予以處罰。

球隊職員不能以負責任的態度約束言行,應予處罰。裁判有權驅逐球隊職員離開球場及球場四

周。

對於裁判未看見的事件,依據助理裁判的意見采取行動。

確定沒有未經允許的人進入球場。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采取處罰行動的指控,以及在比賽

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他事件。

裁判的判決

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

只有當裁判發覺判決錯誤或決定采納助理裁判的意見,假如還未重新開始比賽,裁判可以更改判決。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裁判(適用於助理裁判或預備裁判時亦同)對於以下情況不必擔負責任:

球員、職員或觀眾的任何傷害。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害。

任何個人、球會俱樂部、公司、協會或其他組織的任何損失。

是由於或可能由於裁判依據規則,或是裁判為了主持、進行及控制比賽 而采取正常程序,所作的決

定而造成。

裁判的決定可能包括:

依據球場或球場周圍或天氣等條件,決定允許或不允許進行比賽。

因為任何理由決定放棄比賽。

對球場設備或比賽使用器材的決定,包括球門柱、球門橫木、角旗桿和球。

因為觀眾幹擾或看臺區域的任何事件,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

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而允許將受傷球員擡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將受傷球員擡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允許或不允許球員穿著某種衣服或裝備。

決定(這可視為裁判的職責)允許或不允許任何人員(包括球隊或球場職員、警衛人員、攝影記

者或其他媒體人員)在球場附近。

依據規則,或依據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聯盟、國家協會、球會聯盟的法規或比賽的競賽規程,

執行職務所作的任何決定。

決議2

正式比賽指派預備裁判(第四裁判)時,預備裁判的角色與職責必須依照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的規定

執行。

決議3

比賽事實應包括是否進球與比賽結果。

七、比賽時間

上下半場

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為45分鐘。經過裁判與兩隊的同意才可另行決定比賽時間。任何更改比

賽時間的協議(例如因為光線太暗,減少上下半場時間各為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成決定,並且必須符

合競賽規程

半場休息時間

球員有權要求半場休息時間。

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明文規定半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獲得裁判同意,才可更改半場休息的時間。

補足消耗時間

上下半場由於下列原因而消耗的時間都要補足:

替補球員。

察看受傷球員。

搬運受傷球員離開球場接受治療。

延誤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補足消耗時間由裁判全權決定。

罰球點球

上下半場結束時或加時比賽上下半場結束時,允許延長比賽時間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

加時比賽

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和局時加時比賽,加時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亦適用於加

時比賽。

腰斬比賽

被腰斬的比賽應重賽,除非比賽的競賽規程另有規定。

八、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

賽前措施

擲錢幣決定球隊選邊。猜擲錢幣得勝的壹隊,決定上半場攻那壹個球門。另壹隊中場開球開始比賽。

猜擲錢幣得勝的壹隊,在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下半場比賽時,兩隊交換場地,進攻另外壹邊的球門。

中場開球

中場開球是開始比賽或重新開始比賽的壹種方法: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之後

在下半場開始時

在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直接進入球門,可算進球。

程序

全部球員都在已方的半場內

開球球隊的對方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前,都必須距離球至少9.5公尺(10碼)。

球靜止在球場的中央點上

裁判發出信號

當球向前踢動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開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當壹隊進球之後,由另壹隊中場開球。

違規及罰則

如果開球球員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第二次觸球:

判由對方球隊在違規發生地點踢壹間接自由球

對中場開球程序的其他違規:

重新開球

墜球

當球在比賽中,由於規則中未規定的任何原因,須要暫停比賽時,以墜球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程序

裁判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如果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

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球的位置的地點。當墜球觸地,比賽即重新開始。

違規及罰則

重新墜球:

如果在球觸地之前,有球員觸球。

如果球觸地後,未觸及球員,球即彈出球場。

特別情況

防守球隊在已方的球門區內踢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球。

進攻球隊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

的點。比賽暫停後,以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

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5人制足球規則

壹、球場

球場界線及附屬設備如所繪附圖。

長度及寬度

球場應為長方形。 邊線的長度必定大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最短25公尺 最長42公尺

寬度:最短15公尺 最長25公尺

國際比賽的球場

長度:最短38公尺 最長42公尺

寬度:最短18公尺 最長22公尺

球場界線

球場應有界線。球場各區的界線都包括在各區的範圍內。兩側較長的界線是邊線。兩端較短的界線是球門線。

所有的界線寬度8公分。球場中線劃分球場為兩個半場。球場中央點應標示在中線的正中央。以中央點為圓心,

3公尺為半徑,劃壹圓圈是中圈。

罰球區

在球場兩端依照下列規定各劃壹罰球區:以兩球門柱為圓心,6公尺為半徑,向場內各劃壹個四分之壹圓弧。

圓弧由球門線劃至從球門柱外側與球門線垂直的假想線。兩圓弧的上端劃壹條平行於球門線的3.16公尺連接線。

兩圓弧與連接線及球門線圍繞的區域是罰球區。

罰球點

罰球點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公尺,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第二罰球點

第二罰球點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10公尺,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角球區弧線

以球場四角為圓心,25公分為半徑,在球場四角內各劃壹個四分之壹圓弧線。

替補區

替補區與球隊座位在球場相同的壹邊。替補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球員替換時應從替補區進入及離

開球場。

替補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長度5公尺。兩側各劃壹線與邊線垂直,寬度8公分,長度80公分,40公

分在球場內,40公分在球場外。

各替補區至中線與邊線的交叉點的距離是5公尺。兩替補區之間的空間,在計時員桌子的正前方,應保持凈空。

球門

球門應設在球門線的中央。

球門由兩根直立門柱,上架壹根水平橫木組成。兩根門柱與球場兩角的距離相等。兩根球門柱(從門柱內緣

丈量)距離3公尺,從球門橫木下緣至地面距離2公尺,兩根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同為8公分。球門網用大

麻、黃麻或尼龍繩編成。球門網掛在球門後方,連接於門柱和橫木。球門網的下緣應用彎曲鐵棒或其它方法

支撐固定。 球門的深度,從球門柱內緣向球場外側延伸,上方至少80公分,地面至少100公分。

安全性

球門可以移動。比賽時,球門必須固定在地面。

球場表面

球場表面必須平坦平直,不能有坑洞。壹般都用木材或合成物質制成,應避免用混凝土或柏油材料。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球門線長度15~16公尺的球場,罰球區圓弧的半徑只有4公尺。在此球場,罰球點的位置不是在罰球區的界線上,

仍然是在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公尺的位置,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決議2

壹般比賽的球場表面可為天然草皮、人工草皮或泥土,但是不可用作國際比賽的球場。

決議3

在球場的球門線外側,距離角球區弧線5公尺可劃壹垂直線。踢角球時確實執行守球員保持此距離。垂直線的

寬度8公分。

決議4

各球隊座位的位置在邊線外側,鄰接計時員桌子正前方的空間。

二、球

材料及標準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制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64公分,不得少於62公分。

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超過440公克,不得少於400公克。

球的氣壓,在海平面為0.4至0.6大氣壓力。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不是在比賽中,如中場開球、擲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踢球入場時,

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國際比賽不可用毛氈制成的球。

決議2

球的彈力,從2公尺的高度墜地時,第壹次反彈的高度不可超過65公分,也不可低於50公分。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所使用的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誌之壹:

正式的「國際足總核準合格」標誌(FIFA APPROVED)。

正式的「國際足總檢驗合格」標誌(FIFA INSPECTED)。

「國際比賽球標準」證明(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

足球上附有這些標誌,表示正式通過檢驗,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並且符合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

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由國際足總發布。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總挑選。 各國家足球協會可規定其比賽使用有這

三種標

誌之壹的球。

其它所有比賽使用的球,必須都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國家足球協會規定其比賽使用有FIFA APPROVED標誌

或FIFA INSPECTED標誌的球,也必須允許使用有免付費的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標誌的球。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廣告,除了

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制造廠商的商標。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誌的大小及數量。

三、球員人數

球員

壹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5人,其中壹人是守門員。

替換球員程序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依照規則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都可替換球員。

替補球員至多以7人為限。在比賽時,替換球員的次數沒有限制。壹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可以再進場替換另壹

名球員。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比賽外皆可替換球員。 替換球員的規定如下:

球員離開球場,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

球員進入球場,也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但是應等到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時,才可進場。

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此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份。守門

員可以和任何其它球員交換位置。

違規及罰則

當替換球員時,如果替補球員在被替補球員尚未離開球場前,即先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指示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

警告替補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踢間接自由球的地

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當替換球員時,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或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末經由替補區:

停止比賽

警告違規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踢間接自由球的地

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比賽開始時,每隊上場比賽球員人數至少5人。

決議2

有球員被判罰離場,如果任何壹隊球員少於3人(包括守門員),這場比賽應停止。

四、球員裝備

安全性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它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球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脛

球鞋---腳上穿的裝備只允許用帆布或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