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由壹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為不近似(字頭商標看設計)2.商標由三個或者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為不近似。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兩個英文字母只是順序不同,判為近似)4.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用,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後面壹個字不同、頭壹個字不同、中間壹個字不同的判斷,看含義)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英文-組合近似-無含義=近似)6.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首字母不同或有含義的不近似)7.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英文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