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同外國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近似而不得作為商標的標準

同外國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近似而不得作為商標的標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規定,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國旗是指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旗幟;國徽是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標誌;軍旗是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軍隊的旗幟。同時,《標準》對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審查標準及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審查標準分別作了說明。壹、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文字構成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商標的文字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或者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適用《標準》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註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二)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三)商標同外國國名的舊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予以駁回。(四)商標的文字由容易使公眾認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文國名簡稱組合而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但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予以駁回。(五)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壹致的。(六)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誌相互獨立,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外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適用《標準》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註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