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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品和會議費的稅前扣除

問題1。國稅函〔2000〕57號文件規定:“壹些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等活動中,向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者有價證券。對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公司承擔稅款。

如果禮物是特制的,並且有公司的相關標識,如商標、公司名稱、電話號碼等。,按照宣傳費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外商投資企業據實扣除,內資企業不超過銷售收入的5‰);沒有標識的,視同非公益性救災捐贈,不得稅前扣除。用於壹次性消費的禮品,如月餅等。,在“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核算,宣傳資料在“業務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核算。

問題2。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和會議費,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應能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稅前扣除。因此差旅費、會議費稅前扣除不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但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納稅人無法提供。

不會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