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數額怎麽認定
1、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根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同壹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之壹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