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報紙、刊物、宣傳品有什麽區別?相關法律法規等。

報紙、刊物、宣傳品有什麽區別?相關法律法規等。

法律不可能涵蓋或規定任何概念。

法律上也有理論解釋和字面解釋。

字面解釋是漢語中對名詞的通常解釋。

報紙:它是壹種印刷出版物,主要刊登新聞和時事評論,定期向公眾發行。它是大眾傳播的重要載體,具有反映和引導輿論的功能。

出版物: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物,壹般有固定名稱,按順序編號,裝訂成冊。

宣傳材料:為宣傳而印刷的文章。

新聞出版署報紙管理暫行規定

(新聞出版署2月25日發布1990)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報紙的審批

第三章報紙登記

第四章報紙出版

第五章報紙的變遷

第六章報紙經營

第七章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我國報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加強對報紙的行政管理,使報紙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和人民服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報紙是指具有固定名稱、刊號和版式,以新聞報道為主要內容,每周至少出版壹期的散頁連續出版物。

以報紙形式出版的以非新聞內容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過壹周的現有活頁連續出版物的管理,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報紙登記證》(新聞出版署統壹印制),並編入“國內統壹刊號”(CN×× ×××××××××××××××××××××××的報紙公開發行的,可以在全國或壹定地理區域內公開認購、展示和銷售;經新聞出版署批準後,可以在國外訂閱、展示和銷售。內部發行,只能在中國指定範圍內認購、展示和銷售,不允許在社會上公開發行。

第四條官方報紙的合訂本(包括縮印本)應視為報紙本身的自然延伸。

第五條出版官方報紙的報紙,可以在法律和有關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新聞業務和其他有益於社會和人民的活動。

第六條凡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內部新聞出版證”(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用於本單位內部指導工作、交流經驗的報刊(不含文獻資料和簡報),稱為“非正式報刊”。“非正式報紙”是不賣的。未列入“國內統壹刊號”,不得公開認購、發行、展示、銷售。它們不得刊登廣告和公布定價,出版非正式報紙的報紙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第七條中國報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新聞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和人民服務的基本方針,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標準,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宣傳中國* * *產黨、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方針政策;傳播信息、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人民提供健康的娛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八條報紙不得刊登下列內容:

(a)煽動抵抗和破壞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或者煽動叛亂、暴亂的;

(三)煽動反對中國* * *產黨領導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

(五)煽動民族、種族歧視或者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的;

(六)破壞社會穩定,煽動動亂的;

(七)宣傳兇殺、淫穢、色情、封建迷信或者偽科學,教唆犯罪,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八)誹謗或者侮辱他人的;

(九)法律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報社根據有關規定,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設立壹定數量的記者站。記者站是報社基於新聞采訪的需要,設在編輯部之外的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允許從事經營活動。記者站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記者站應接受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管理。

報社不得在社外設立編輯部或類似機構。

出版非正式報紙的報社不得設立記者站或其他類似機構。

返回

第二章報紙的審批

第十條設立官方報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憲法規定的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的宗旨;

(二)有明確的專業分工和與主辦單位及主管部門工作業務相壹致的編輯方針;

(三)有壹定的組織者和能夠有效承擔領導責任的主管部門。中央主管部門應為部級以上(含副部級)單位;在省內為廳(局)級以上(含副廳級)單位;地(市)、縣(市)為縣級以上(含縣級)單位;

(四)有能夠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符合專業要求、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總編輯和壹定數量的專職編輯記者;

(五)有與辦報規模相適應的創辦資金、辦公場所、出版印刷條件和正常出版所需的正當可靠的資金來源。

第十壹條中央單位(即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民主黨派和全國性群眾團體及其直屬單位)設立官方報紙,由報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解放軍系統創辦報紙,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地方單位設立正式報紙,由報紙主管部門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尚未設立的,可直接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並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第十二條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辦報,需要確定壹個主要主辦單位和壹個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設立官方報紙,必須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由報紙主管部門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壹)辦報理由、辦報宗旨和專業範圍;

(二)主辦單位和報社主管部門;

(三)報紙的名稱、發行、開版、版次、發行範圍和方式;

(四)報社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簡歷、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報紙機構簡介;

(五)報社和印刷場所的地址(辦公室應與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在同壹地點);

(6)資金來源。

上述六款申請不齊全或不真實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第十四條不同版本、不同語種的同名官方報紙壹般視為不同報紙,必須分別申請壹個“國內統壹刊號”。

第十五條設立非正式報社,由報社主管部門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尚未設立的,直接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非正式報紙或者從非正式期刊轉為正式報紙、從正式期刊轉為正式報紙,應當按照正式報紙的創辦程序辦理申報批準手續。

返回

第三章報紙登記

第十七條經批準登記的正式報刊,由其主辦單位憑新聞出版署的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程序是:

(壹)報社主辦單位填寫《報社申請登記表》(由新聞出版署統壹印制),並由報社主管部門審核簽字;

(2)登記機關對《報紙申請登記表》核實無誤後,發給《報紙登記證》,納入“國內統壹刊號”地方序列;

(三)《報紙申請登記表》壹式四份。除報紙、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外,另壹份由登記機關在報紙登記後十五日內報送新聞出版署備案。尚未設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登記機關應保留兩份。

第十八條報紙註冊後,報紙名稱的商標註冊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經批準登記的非官方報紙,由其主辦單位持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尚未設立的,可直接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領取《內部報紙準印證》。

第二十條《報紙登記證》的有效期和換發時間,由新聞出版署規定;《內部報刊準印證》的有效期和換發時間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壹條報紙自批準之日起,報單位60日內不辦理登記手續的,其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登記機關不再予以登記。如果要繼續辦理註冊手續,必須重新申請審批。

報紙登記後半年不出版的,由登記機關註銷其登記。如果要繼續發布,必須重新申請審批。

第二十二條報社停辦,主辦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和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辦理停辦手續。

在報紙出版過程中,報紙主管部門未承擔或通過正式文件表示不再承擔相應責任的,報紙自動失去繼續出版的合法權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及時註銷該報紙的登記。報紙註銷登記,主辦單位應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報紙因違反本規定或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註銷登記的,其主辦單位應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報紙辦理停刊、註銷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後,由登記機關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報社停辦、註銷或註銷,應由報社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妥善處理。

報社停辦、撤銷或註銷後,不得繼續以報社名義從事新聞業務活動和其他任何活動。

返回

第四章報紙出版

第二十三條報紙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切實管理所辦報紙,加強對報紙政治方向的領導和監督,在經費、人員編制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並承擔相應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報紙必須按規定經有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登記後方可出版,否則為非法出版。

報紙經核準登記後,嚴禁轉讓其刊號和出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出資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報紙。

第二十五條報紙經批準出版後,不得擅自改變其宗旨、編輯方針和專業分工。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出版的報紙必須與《報紙登記證》或《內部報紙準印證》的登記項目壹致。不得使用《報紙登記證》或《內部報紙準印證》刊登登記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七條公開的報紙、報紙、期刊、圖書或者其他內部出版物不得直接轉載;翻印或者摘抄外國和港、澳、臺報紙、期刊和圖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官方報紙每期必須在固定位置標明:

(壹)“國內統壹流水號”;

(二)出版日期;

(三)發行號;

(四)配送方式(應標明郵政編碼);

(五)報社的地址、電話號碼、電報掛號和郵政編碼;

(6)定價;

(七)印刷廠的名稱;

(八)《廣告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九條非正式報刊應在每期固定位置標明“內部報刊”的全稱和編號。如需收費,應註明收費金額。

第三十條報紙經批準出版後,應當及時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樣報和合訂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北京圖書館和中國版圖書館報送樣報和合訂本。

第三十壹條經批準出版的報紙,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出版試刊。

第三十二條正在申報但未獲批準設立的報社的籌備機構和人員,不得以報社名義進行公開活動。

第三十三條地方報紙(包括非正式報紙)的年度統計數據,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匯總,於第二年1月31日前,統壹上報新聞出版署。

返回

第五章報紙的變遷

第三十四條報紙的變更,是指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名稱、語種、出版日期、開版、定價、發行範圍、臨時加版、臨時延期、中斷出版等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官方報紙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主辦單位的變更應由主管部門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變更的主管部門應由其主管部門和擬接管報紙的主管部門分別向原審批機關申報,經批準後方可變更。

第三十六條官方報紙需要變更名稱和語種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報原審批機關,經批準後方可變更。

第三十七條正式報紙需要變更發行、開業和發行範圍的,主管部門應當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的報紙由新聞出版署審批,地方單位的報紙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審批後方可變更,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三十八條官方報紙需要變更定價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正式報紙需要臨時增版、增期的,應當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在30日前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前提出申請的,須取得專項批準)。中央單位的報紙由新聞出版署審批;地方單位的報紙須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出版。

正式報紙的臨時版和延期版應當按照批準文件規定的日期、語種和版次出版,其內容應當與報紙的宗旨和編輯方針相壹致;臨時增刊或延期的報紙,其份數應與主報紙的份數相同(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增刊的份數少於主報紙的份數時,必須獲得特別批準),並應隨主報紙發行。不得單獨出售或用於提高報紙價格。

非正式報紙不得臨時加版或增刊。

報紙不得隨意減版或減期(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第四十條正式報刊刊登“號外”,必須事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刊登。中央單位的報紙報新聞出版署;地方單位的報紙應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

第四十壹條正式報紙連續三個月未出版的,喪失出版資格,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如需繼續發布,必須重新申請並經批準。

第四十二條兩種以上官方報紙需要合並為壹種報紙的,由有關報紙的主管部門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合並。中央單位的報紙由新聞出版署審批;地方單位的報紙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三條非官方報紙的變更,由主管部門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尚未設立的,可直接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返回

第六章報紙經營

第四十四條出版官方報紙的報紙,可以在法律、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結合自身業務,開展有償服務和多種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凡出版正式報紙並具有法人資格開展有償服務和多元化經營活動的報紙,應當持報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有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有償服務和多元化經營活動(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經營項目,應當事先經有關部門批準)。

報社的有償服務和多元化經營活動必須由報社管理部門進行,其他部門和人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出版正式報紙的報紙,必須持《報紙登記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廣告業務。

報紙廣告業務應由報紙的廣告部門和專職廣告員進行,其他部門和人員不得從事廣告業務。

第四十七條正式報刊刊登報刊廣告,必須驗證其《報刊登記證》;圖書、音像出版物的廣告必須經其出版單位審核。

公開發行的報紙不得為內部發行的報紙、期刊和圖書做廣告。

第四十八條報紙廣告經營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紙刊登任何形式的廣告,應當在報紙上明確標明“廣告”字樣。嚴禁以新聞形式發布廣告並收取費用。

返回

第七章處罰

第四十九條報社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除建議其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外,視情節輕重,直接給予報社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二)罰款;

(三)停止出售、沒收或者銷毀報紙;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停止出版壹至五期;

(六)停業整頓壹至三個月;

(七)註銷登記。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報社因受處分、停刊給讀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報社負責賠償。

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本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處罰,須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處罰,應當報新聞出版署批準。

第五十條報紙內容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偽造、變造《報紙登記證》、《內部報紙批準證書》、報紙刊號,非法出版報紙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返回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生效後,以前有關報業管理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