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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建中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框架

第壹,參與電子商務的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空間進行交易。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和認證機構之間都會有業務往來,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應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規定提交標的物和單據;承擔擔保標的物權利和標的物質量的義務。買方還應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支付價款的義務;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成了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和虛擬銀行之間的關系變得非常密切。大多數交易是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轉賬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由於疏忽或欺詐,電子資金轉賬中的錯誤或延遲經常發生。如果是過錯,自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如果是欺詐造成的,電子商務中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合理可靠,名義發送方應對支付指令負責。

認證機構(CA)對買賣雙方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起到監督和管理的作用,買賣雙方都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和管理。在包括電子支付在內的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中,認證機構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匹配電商交易的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又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同意的法律行為。目前,合同已經成為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有兩種傳統的合同形式,口頭和書面。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方式達成的協議。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間接表達方式,即書面形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含義和功能沒有改變,但其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

(1)壹個合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大多不見面。所有的買賣雙方都在虛擬市場中運作,他們的信用依賴於密碼的識別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

(2)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中往往表現為店鋪交易,以商家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對於標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和支付,比如直接通過網絡購買軟件。但是沒有發票這種形式,電子發票目前只是壹個理論上的設想。

(3)數字簽名取代了傳統的合同簽字蓋章方式。

(四)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壹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給世界各國帶來了壹系列新的法律問題。作為壹種新的貿易形式,電子商務與現有合同法相沖突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但是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存在壹個如何修改和發展現有合同法以適應新的交易形式的問題。

第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和壹般意義上的信息安全是有壹定區別的。它既有壹般信息的含義,又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點。越來越重要的方面在於它的進壹步發展,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國家經濟建設中的資金分配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

電子支付有幾種支付方式,每種支付方式都有自己的特點,有時兩種支付方式無法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的當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並且這些支付方式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方式完成支付,從而無法實現網上的交易。因此,從促進電子商務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努力統壹各種支付方式,並將它們結合起來,形成更完善的支付方式。

歐洲委員會(EC)在1997公布了壹份題為“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旨在為歐洲制定統壹的電子商務政策做出初步努力。文件指出,標準化是壹個重大而嚴峻的問題。例如,儲值卡領域有20多種不兼容的標準。該文件還反復強調,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問題的解決方案是從全球角度提出的。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歐盟委員會宣布了壹項關於電子商務標準的具體研究項目,並在布魯塞爾主辦了壹次全球信息社會標準化會議。可見,支付方式和標準的統壹已經列入歐盟的議事日程。

目前,我國剛剛開始制定電子支付方面的法律,大量新的法律問題需要研究:

(1)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點。電子支付是壹種通過網絡實現的支付行為。與傳統支付方式類似,也會引起涉及資金轉移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美國提出的電子支付的法律定義是否適合中國的情況,需要做哪些改變,其行為特征也要研究。

(2)電子支付權。參與電子支付的各方包括付款人、收款人、銀行,有時還包括中介。必須明確支付活動中各方的地位,然後確定各方權利的取得和消滅。這方面涉及的問題相當復雜。

(3)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變更和註銷。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於網絡黑客的猖狂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篡改、擦除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6月1997+10月1日實施,其中第196條專門針對信用卡犯罪,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智能卡類似於信用卡,犯罪的界定仍可參照信用卡的相關規定,但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的問題是全新的,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規定。

(四)刑事偵查技術的發展。由於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電子支付方式層出不窮。每種方法都有自己的技術特點,都會引發新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出現後,偵查辨認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刑事偵查技術問題。信息時代,傳統物證逐漸被虛擬證據所取代。目前,法學教育中的物證技術課程仍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件檢驗、痕跡物證收集等傳統的偵查技術上,遠遠不能適應新技術發展的要求。

第四,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涉及兩個基本方面。第壹,電子商務交易是第壹種商品交易,其安全應受民商法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絡實現的,其安全性取決於計算機及其網絡的安全性。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要充分利用已發布的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通過不斷探索,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中國有關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類:

(1)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關於保護交易安全的規定。

(二)規範交易主體的相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三)規範交易活動的相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財產保險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

(四)監管交易行為的相關法律。如會計法、審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在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法規來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對電子商務影響較大的兩部重要行政法規。

《規定》和《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其中包括在中國申請上網的外國人、依法在中國設立的外資企業和外國代表機構、網絡安全保護和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和管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另行制定。與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網絡進行聯網,參照《規定》和《辦法》執行。

《條例》和《辦法》的調整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在中國境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國際網關信道提供者和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國際網關信道提供者、互聯單位、接入單位,適用於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業務主要包括:提供國際接入信道、接入服務、信息庫,應用計算機信息網絡提供的各種功能,以及與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有關的其他業務。

《條例》和《辦法》還規定了必要的處罰措施,規定了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取消聯網資格等處罰。通過嚴格管理,提高全社會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和管理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守法、服從管理,全力保障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

動詞 (verb的縮寫)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保護以信息為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應該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課題。雖然加密技術等信息保護的技術手段可以幫助保護知識產權,但壹個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於知識產權所有者提供壹定的權利範圍和防止知識產權侵權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網絡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往往包括網絡技術給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帶來的新問題。與網絡技術最密切相關的是版權保護的新問題。信息技術不僅給著作權制度的保護對象帶來了新的內容,而且對著作權的原始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也給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總之,網絡中傳播的數字信息包括文字、圖像、聲音、圖形、軟件等各種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的版權歸屬和保護也隨之而來。關於版權的傳統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能否適應網絡發展的需要,仍是壹個疑問。為了適應網絡這壹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的發展要求,世界各國紛紛修改了各自的著作權法,相關國際組織也致力於這方面的研究。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兩個新條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制條約》,對網絡版權的保護和利用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為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和依據。

在專利領域,網絡技術也提出了新的問題。比如計算機軟件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對象;互聯網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提出了挑戰。這位發明家通過與同事的電子郵件通信公開了自己的發明。這是否構成“公開性”,影響發明獲得專利時的“新穎性”?專利的電子申請等也涉及法律問題。這些都是網絡環境下需要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在商標領域,也有網絡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例如,互聯網上的“域名”作為互聯網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網站的用戶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域名的存在和註冊規則也帶來了實踐中的壹些問題,需要法律加以規定和解決。域名最早是作為壹種技術手段而設立的,本質上並不是知識產權,所以域名不可能像商標壹樣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然而,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提升,人們已經意識到域名的濫用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幹擾和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法律已經開始賦予域名壹些知識產權,以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防止因域名濫用而導致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受到侵害、幹擾或削弱。

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很多。由於互聯網的開放性和廣泛性,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錯綜復雜,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還難以找到解決辦法。鑒於這種情況將阻礙電子商務的進壹步發展,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正在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不及物動詞秘密保護

網絡隱私的保護是近來理論討論的焦點之壹,原因有四:

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從業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消費者對隱私保護現狀普遍不滿。

國際合作越來越重視個人數據的保護。

立法實踐需要研究其他國家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制定保護網絡隱私的法律,因為保護網絡隱私,除了技術手段,更重要的是加強立法約束。在這樣的背景下,要制定網絡隱私保護法,就必須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總結其合理內涵,並結合自身實際。我們研究這壹問題,旨在為立法部門提供合理的建議,加快我國網絡隱私保護立法的步伐。

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曉、收集、復制、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也意味著禁止在網上公開壹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視頻)和誹謗性觀點。

目前隱私保護領域的三大問題。個人數據的過度收集,個人數據的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絡隱私的保護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規則並加以規範。從而可以在有效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世界隱私保護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個人隱私的保護,理論上對隱私的研究和立法、司法上對隱私的保護都是專業化的;隱私權的保護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專業化的;隱私權的保護體現了國際統壹的趨勢。

對我國制定隱私保護法的三點建議:信息的自由流動和個人數據的保護同等重要;遵循最小化使用個人數據和適當成本的原則;目前隱私權的保護應結合法律規範和行業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