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天以相同或者近似的類別註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局會要求所有申請人在提出申請之前提交在先使用的證據,商標申請人使用的越早,商標申請人就可以越早獲得在先申請權。
如果大家都不先用證據,那麽壹個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只能通過其他方法來確定。因此,如果企業在註冊商標之前已經使用了該標識,就要保留相應的證據材料,這在申請中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幫助其贏回商標所有權。
還有商標駁回,這種情況在商標註冊中經常發生。壹般來說,商標駁回主要是這三種情況:違反商標法的絕對禁止條款;商標缺乏顯著性;與同壹類別或者近似類別中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被駁回時,企業可以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對駁回進行復審,讓審查員進行二次判斷。提供商標在先使用的證據,會大大提高商標駁回復審的成功率。
還有壹種商標,進入初審公告後,公告期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針對商標異議的原因,被申請人是在抗辯,能夠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從而影響審查員從不同角度對案件進行判斷。而且商標本身在公告期內已經通過商標局的初審,在此基礎上進壹步提供實際商標使用證據,商標註冊的成功率可以大大提高。
通過以上事實告訴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是保護商標的壹種方式,尤其是商標註冊成功後,要通過合法使用發揮商標的最大價值,註冊商標前使用標識時也要保留證據。總之,證據的使用在很多糾紛中都可以作為參考項,有很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