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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需要滿足什麽條件?商標和商號有什麽關系?

(1)建議妳看壹下商標法:只要符合以下規定: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該商品的商標註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其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同壹商標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國家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缺乏鮮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第十三條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在提供材料方面

商標作為企業的標誌,代表著企業的形象和競爭力,其註冊所需的程序如下:

1.申請商標的圖形或文字樣本;

2.個人註冊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公司註冊需要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章。

4.商標註冊的正常費用是1800元/件。

(3).商標名稱:註冊商標,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商品及其包裝或者服務標誌上使用的,用以區別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壹種視覺標誌,享有法律保護;

商品名: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特定企業使用的藥品專用商品名稱。比如對乙酰氨基酚是壹種解熱鎮痛藥,俗稱對乙酰氨基酚。不同藥廠生產的含對乙酰氨基酚的復方制劑,商品名有百福齋、泰諾、比利通等。

商標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發,商品名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

商號也可以註冊為商標,但商標不得註冊為商號。按照現行的24號令,將商號作為品牌名稱是得不償失的,將商號註冊為商標也是壹種品牌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