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原名中華人民***和國專利局(簡稱中國專利局)。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成立。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的註冊登記和行政裁決,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等。
主要職責:
(壹)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擬訂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和實施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負責保護知識產權。擬訂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研究提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負責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三)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擬訂知識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規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專利強制許可相關工作。制定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四)負責知識產權的審查註冊登記和行政裁決。實施商標註冊、專利審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負責商標、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復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擬訂原產地地理標誌統壹認定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服務體系。建設便企利民、互聯互通的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服務平臺,推動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六)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職能轉變。
1.進壹步整合資源、優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縮短知識產權註冊登記時間,提升服務便利化水平,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2.進壹步放寬知識產權服務業準入,擴大專利代理領域開放,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夥人的條件限制。
3.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服務平臺,匯集全球知識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專利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咨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
4.加強對商標搶註、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並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制定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準,建立機制,做好政策標準銜接和信息通報等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2.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商務部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雙邊知識產權合作磋商機制及國內立場的協調等工作。
3.與國家版權局的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版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6號)第二十四條 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後,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壹)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二)就同壹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專利代理師承辦與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專利代理業務;
(四)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五)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
專業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