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蕪湖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就壹起侵害商標權進行了判決,是壹家私房菜和漁村酒店公司兩者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在2006年,在南京成立了南京某某漁村酒店公司,是原告壹方,並且在2015年註冊“江宴”商標,投入資金進行實際上的使用和宣傳。而被告是在2012年註冊“鏡湖區某某私房菜館”,是為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是在安徽省蕪湖市,在店面招牌或者是菜單上均有使用“江宴”字樣。但在2016年經過與劉某達成壹致,將私房菜館轉讓給劉某,在2016年7月註銷了“鏡湖區某某私房菜館”,然後在8月就重新註冊了“鏡湖區某某私房菜館”,根據經營規模、經營地址還有經營方式都沒有改變。
就在2016年原告通過拍照公證的方式對被告侵權行為進行正式保全,認為被告沒有得到授權,擅自使用了“江宴”註冊商標,是商標侵權,並且構成不正當的競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10萬元。
根據法院審理認為,經過轉讓已經註銷了個體工商戶,該店鋪的民事主體資格已經消亡了,重新註冊的店面雖然從外部到內在都壹樣,但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不能繼承原有的權利與義務,所以被告的在先權利是不成立的。同時原告與被告兩者之間是相距甚遠,原告的影響力還未到達蕪湖市,雙方的經營地方不同,不會存在著不正當競爭關系。雖然無法舉證來說明商標侵權,但是是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判令停止使用“江宴”商標。
八戒知產短評:被告應該轉讓又重新註冊個體工商戶,是不能繼承原有的權利與義務。因為兩者之間的距離甚遠,各自的影響力都還沒有達成對方所在的區域,因此無法形成不正當的競爭。被告使用“江宴”,不存在著說是傍名牌或者是搭便車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