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這種情況下,存在以下非票據關系:①票據原因關系。出票、承兌匯票等壹系列行為的真實原因。就是將獲得的資金用於非法放貸,在本案中體現為各種合同關系。
(2)票據與資金的關系,體現在天壹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簽訂的《商業匯票委托承兌協議》中。
(3)農行和交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壹旦承兌,付款人就成為被確認的付款人,承擔了保證票據到期付款的責任,不得以資金關系為善意持票人辯護。交行是票據關系的壹方,也不得以他人票據關系的違法性作為貸款擔保關系的抗辯理由。本案中,天壹公司與華茂發展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明顯無效,交通銀行應當依法對其過錯承擔責任。
2.答:(1)空白支票雖然在簽發時缺少必要的項目,但後來又進行了補充,具備了有效票據的外觀,所以應該是有效支票。其中,補票權被濫用,但不影響票據效力。
(2)本案空白支票實際上可以稱為票據法上的“未完成票據”,劉是該公司授權以普通方式補開票據(最後簽字)的人。但劉故意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資金,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葉作為從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他們應該對壹家進出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銀行有權對進出口公司處以空頭支票罰款。票據法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對空頭支票的處罰不區分故意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