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可見,消費者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只要不超過7天,消費者可以隨時無理由退貨;超過7天的,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才能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