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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方如果軟件中名字跟別的名字壹樣,算侵權嗎?

很多軟件的名稱都會註冊成商標,同名的話,有可能涉及到商標侵權。商標侵權(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承擔賠償的責任行為是要承擔賠償的責任的,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商標侵權訴訟的主體、訴權和責任問題探討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就主體來看,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有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這兩個基本分類。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權利人通常又是商標權的原始主體,他們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並獲得核準註冊。利害關系人通常則是繼受主體,他們通過商標權的繼承、轉讓或者使用許可等方式取得商標權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權益。權利主體作為原告,應當有嚴格的條件,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訴權的行使問題,還涉及到請求權的享有問題,也即商標權項下的權利(假如涉及到獲得侵權賠償等經濟利益時)由哪些主體來瓜分。其實權利和責任壹樣,其享受或者承擔也應當有壹定的順序。屬於第壹順序的主體,他們對於權利有同等的分配機會和同壹的分配順序。在他們沒有明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時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其權利。首先,關於商標侵權的定性,應該分兩個階段來看:合同期和非合同期。合同期是不侵權的,因為妳有代理合同。如果能證明註銷的公司是對方的分公司,那麽是合理授權,當然不侵權。如果不能證明註銷的公司是對方的分公司,那麽結合代理合同,妳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即使被判侵權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非合同期妳已經知道沒有授權還在賣,絕對構成侵權。不過妳可以以妳積極與對方公司聯系代理事宜的事實來答辯,以期法院能根據實際情況減輕妳的賠償責任。其次,關於商標侵權的賠償。賠償的時間最多只能從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2年。如果代理期間不侵權的話,時間上還沒有2年,只是非合同期的壹年多時間。依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賠償的額度,商標法五十六條明確規定: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隨著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市場競爭進壹步加劇,加之地方保護、對侵權獲利的瘋狂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生。但商標權被人為劃定成“禁”(禁用權)與“行”(專用權)的不壹致。在“行”的方面,權利的效力僅及於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法第五十壹條),但在“禁”的方面,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的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這樣就造成了商標權侵權行為認定的任務十分復雜和艱巨。有鑒於此,本文作者擬對商標侵權行為的相關內容進行壹番探討,以有助於今後的工作。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對侵犯註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對侵犯註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1.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壹切因素都是圍繞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定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只限於核準註冊的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範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壹是核準註冊的商標;二是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壹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對象的意義,在於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壹步與商標權的保護範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壹比較對象。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壹種類或者相類似。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未撤銷之前的註冊商標均應受到保護商標專用權是通過註冊產生的,其間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因此,商標專用權確立後,就應當在法律範圍內予以保護,即使是認為註冊不當的商標,在撤銷之前,也應如此。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在撤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溯及力。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寬展期內,如果原註冊商標所有人仍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續展申請被駁回的,他人在此期間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原註冊商標所有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核準,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準確認定近似商標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壹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近似商標與相同商標有所不同,在視覺上雖有壹定差異,但在其他方面如發音、含義等方面與註冊商標近似,並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混淆。考察兩個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壹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使用的“HOVER”圖形商標與英國某公司的已註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壹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法國某公司在先註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最後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再如“今日”和“金日”等。3.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BLUE SKY”與“藍天”,中文含義壹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系,誤認為標註“藍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產品。正確判斷類似商品確定判斷同壹或類似商品的標準,是對兩種商品進行比對的關鍵。國家商標局雖然編發了《類似商品區分表》,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很難解決實踐中是否類似的問題,因此《類似商品區分表》和《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並不是劃分類似商品的依據,只能作為認定類似商品的參考。根據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類似、且這種類似是否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等方面來進行判斷,是實務中唯壹可行的選擇。應當特別指出的是,並非不同類、不同組就等於不相類似,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名為“某某礦泉冰”的飲料和礦泉水屬於第32類商品,而冰磚、冰棍等屬於第30類商品,兩者不屬同壹類別。但因原料、用途、銷售途徑、消費群體等基本相同,生產工藝近似,應認定為類似商品。而且類似商品的標準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壹些原先不相類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藝、新形式的出現,以及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的變化而成為類似商品。在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況下,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為“類似商品”。判斷是否屬“類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間的關系,並考慮商品和商標之間的關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並且具有***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的,壹般認定為類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如果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壹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認定為類似。不以商品質量的優劣作為判定《商標法》的主要內容在於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中,商品質量優劣不會影響到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他人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即使其商品質量優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也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至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低劣甚至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和《商標法》的其他條款處理,與商標侵權認定沒有直接的關聯。商標註冊人的違法使用商標專用權是壹種民事權利,註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如果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有違反《商標法》和《實施細則》的情形,可以適用相關條款處理,要求註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他人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盡管商標註冊人的違法使用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但有可能影響其權利的行使,甚至使其喪失賠償請求權。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他人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並不壹定就構成商標侵權。這要視其使用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定。例如,“三株”商標是某企業使用在藥品上的註冊商標,另壹企業在口服液商品包裝上使用了“三株菌十中草藥”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分(經查證屬實)。由於“三株”在這裏既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又不是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是對商品的正常說明,因此不應認定為對“三株”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犯。綜合衡量其他因素在商標侵權案件認定過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還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具體使用方式、主觀過錯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與整體之間的關系等。由於個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壹致,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也會不壹致。就商標的知名度而論,壹般來說,知名度越高,受保護的範圍就越寬,他人擅自使用時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商標的反向假冒也稱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未經商標註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後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實質是壹種商標侵權行為。我國修改後的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是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註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不僅違反對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影響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註冊商標難以有效發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註冊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的份額,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與法律原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商標立法的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馳名商標的侵權的認定由於馳名商標內所蘊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預期的經濟利益,馳名商標長期是不法侵權者覬覦的對象,因此,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與壹般商標不同,前者更寬泛。因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入手,橫向使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範圍擴大,擴大到了縱向則使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擴大,從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擴大到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達到給予特殊保護的目的。世界有關商標的知識產權公約也是基於這種思路來認定馳名商標侵權以保護馳名商標的。如《巴黎公約》規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標識,壹是禁止其他人搶先註冊,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知識產權公約》則進壹步規定: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商標,把保護範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基本上也是沿襲了這種思路。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註冊實踐中出現的“聯合商標”、“防禦商標”也是這種思路的結果。但由於是馳名商標,與壹般註冊商標的侵權相比較,其除了在橫向、縱向的範圍有擴大外,還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標侵權所不具備的侵權形式,學理上稱之為“淡化”方式侵權。所謂“淡化”就是以某種方式歪曲、減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種馳名商標的特定商品(服務)與特定的商品生產者(服務提供者)的聯系,導致商標的顯著性和吸引力弱化,從而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商標侵權問題是壹項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強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執法等層面,也涉及到經濟、文化、政治、外交等領域,因此是壹項巨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