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已於2004年2月4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和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引導和鼓勵。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符合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減汙和環保要求,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並與自然相協調的民用建築。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築(包括工業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和生活服務的建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交通運輸、科技、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培訓,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和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綠色建築按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保的技術應用水平,由低到高分為壹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確定相應等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
第七條在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農民自建房除外),應當按照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建設。其中,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由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建設;鼓勵其他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技術要求建設。
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新建建築的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和產業化要求,確定各類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不得低於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與能源、水資源、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銜接。
第九條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項目選擇綠色建築技術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核準文件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條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根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明確載明該地塊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明確綠色建築的等級要求,不得要求設計單位進行低於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的設計。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和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設計,明確建築材料、建築構件、設施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綠色建築的技術措施。
總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建設單位還應當安裝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相應的設計內容。
第十二條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相應等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節能評估應按建築面積分類管理;
(壹)總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
(二)新建總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不滿3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和新建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不滿15萬平方米的居住建築,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
(三)總建築面積不足壹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和報告表(以下簡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可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十三條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建築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附有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本條例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也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節能審查。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連同節能審查意見壹並報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再征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節能審查意見明確指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是否落實節能審查意見;不符合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或者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用水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設施。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建設單位自行提供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施設備的,還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降低施工能耗和用水量、減少廢棄物排放、減少噪聲汙染、防止揚塵等節能減排和環保措施。粉塵控制費用包含在工程費用中。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是否采取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檢查民用建築的圍護結構、節能節水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按照本條例規定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築項目,原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還應當對民用建築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和用能系統的效率是否符合節能評估文件的要求進行評估,並出具真實完整的評估報告。未經建築節能評價或者評價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評估的內容和結果。
第十七條民用建築按照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其綠色建築等級。
第十八條本章第八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農民自建房除外)。
在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擴建現有民用建築(農民自建房除外),適用本章第七條、第十壹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
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既有民用建築(農民自建房除外)改造需要整體拆除圍護結構的,按照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改造,並執行本章第十壹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和相應的技術措施,以及節能節水工程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和保護要求,並在銷售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三章經營與轉型
第二十條綠色建築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節能、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建築能源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熱、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空調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溫度控制要求;
(四)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汙水等汙染物符合標準;
(五)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壹條公共建築、住宅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確定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節能節水設施設備的維護。
第二十二條省和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 * *建築能耗監管信息平臺,實施公共* * *建築能耗動態監控和信息共享。
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建築能耗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建築,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該裝置接入公共建築能耗監管信息平臺,並保證正常運行。
未安裝建築能源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電、供氣、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每年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建築能耗數據。
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公共建築能耗監管信息平臺的維護經費。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築能耗統計制度,並向社會公布統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重點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實施能耗限額管理。
對超過能耗限額的公共建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懲罰性電價政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推進既有民用建築改造,制定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國家機關辦公樓和其他由政府投資或者主要由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應當首先納入改造計劃。
國家機關辦公用房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均納入政府改造計劃,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築物所有權人共同承擔,具體負擔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使用財政資金的節能改造項目,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委托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進行建築節能量核查。
第二十六條鼓勵建築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築運營和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應當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改造後節約的節能資金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用於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服務費。
第四章技術與應用
第二十七條民用建築建設應當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熱利用、白蟻生態防治、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利用等先進適用技術。
第二十八條城市、鎮規劃區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立體交通和雨水綜合利用系統。
在已建地下綜合管溝的區域,電力、通信、供水等相關管線應進入管廊。
第二十九條城市、鎮規劃區土地開發應當推廣低影響開發模式,實現雨水的自然積累、自然滲透和自然凈化,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新建建築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民用建築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優先考慮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新建民用建築應選用節水型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采用雨汙分流技術。
第三十條城市、鎮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按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開發地下空間。積極推進城市相鄰地塊之間地下空間的互聯互通。
第三十壹條新建居住建築(不含農民自建房)、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或者其他公共建築總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壹體化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新建民用建築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或者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時,太陽能集熱器和光伏板應當與建築外觀和形狀相協調。
民用建築附屬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三十二條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使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筋和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
市政道路的基礎墊層、圍欄、管井、管溝、擋土邊坡、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鼓勵使用再生建築材料。
民用建築工程範圍內的道路和地面停車場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築材料。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型建築產業化,支持新型建築產業化基地建設,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和技術體系,提高新型建築產業化技術集成水平。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應當優先應用新型建築工業化技術。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確定壹定比例的民用建築,應用新型建築工業化技術進行建設,並將新型建築工業化技術要求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
因運輸不可解體的新型工業建築構件,確需超過規定最高限額行駛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路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鼓勵農村民用建築因地制宜,采用當地材料和傳統工藝,推廣應用建築墻體保溫、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築技術。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在民用建築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中的推廣應用。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應當應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第五章引導和激勵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重點用於下列領域:
(壹)綠色建築技術、產品開發和推廣;
(2)綠色建築相關標準的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築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既有民用建築改造、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新型建築產業化等項目示範;
(4)綠色建築區域示範;
(五)綠色建築技術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研究開發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發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扣除等優惠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關鍵技術納入科研開發重點領域,推進綠色建築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綠色建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R&D機構建設。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先進適用的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納入本省建築工程材料設備推廣使用目錄。
民用建築采用綠色建築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而無工程建設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技術論證後,可以在民用建築中使用。
第三十八條建設、購買和運營綠色建築實行以下扶持政策:
(壹)因采用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房地產登記建築面積;
(二)利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申請項目資金補助;
(三)居住建築采用地源熱泵技術供熱供冷的,供熱供冷系統用電可以實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
(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商品房預售的,依據節能審查意見確定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綠色建築等級。
第三十九條鼓勵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大型商場、交通車站等單位在其建築屋頂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計算公共建築能耗時,建築本身的光伏發電量可以從其建築能耗中扣除。
第四十條鼓勵利用建築物的立面、結構層和屋頂進行立體綠化。
第四十壹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
鼓勵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要求建設商品住房,實行菜單裝修形式的壹次性裝修,促進個性化裝修和工業化裝修的統壹。
全裝修成品住宅使用的裝修材料應當符合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
第四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服務業的發展,建立和完善綠色建築技術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築技術服務質量監管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安裝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民用建築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壹)未檢查民用建築圍護結構、節能節水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民用建築圍護結構、節能節水設施設備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或者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已經通過竣工驗收的;
(三)未進行建築能效測評或者測評結果不合格並通過竣工驗收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建築節能評估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能評估機構和責任鑒定人在受到處罰後三年內編制或參與的建築節能評估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明示所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和相應的技術措施,或者節能節水工程、設施設備等的保修期限和保護要求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上述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將建築能耗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接入公共建築能耗監管信息平臺,或者未保證裝置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築活動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關於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定,適用於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組織的辦公用房。
第五十壹條鼓勵民用建築以外的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技術要求進行建設。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0年5月6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浙江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