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袁隆平農業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發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黃偉(夫妻倆的網名“viya Viya”)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權、肖像權,發出警告函。因米源公司自始至終未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及網站相關文章中停止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起訴至法院。
報紙。com從湖南高院獲悉,不久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判處米源公司立即終止個人有償使用袁隆平姓名、肖像的行為,並向隆平高科支付財產損失65438+萬余元。
隆平高科是壹家農業科技上市企業,成立於1999,註冊資本1317億人民幣。其經營範圍包括農業種植和銷售、農副產品加工和銷售等。在農業、畜牧業、牧業方面有壹定的知名度。
為規範袁隆平院士姓名權、肖像權的盈利性應用,袁隆平生前與隆平高科簽訂了《袁隆平品牌權利許可協議》,企業獲得了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對袁隆平院士姓名權、肖像權的盈利性應用的獨家審批權。
2020年4月20日,隆平高科發現米源公司、(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黃偉(情侶網名為“viya VIYA”)及淘寶網涉嫌侵犯袁隆平姓名權、肖像權,遂向長沙市公證處申請公正調查取證,並對米源公司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公司網站、淘寶店鋪進行了證據保全。
2020年4月23日,隆平高科向米源公司發出《警告函》,規定米源公司“立即終止其通過各種渠道在互聯網及其他市場銷售侵權產品的個人行為,並刪除相關網頁;未經合理合法授權,嚴禁使用袁隆平的姓名、肖像、商標標識進行商業服務宣傳策劃,或在推廣、策劃相關產品時與袁隆平取得聯系。”
同壹天,隆平高科也向錢遜(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出警示函,米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產品在直播間暫停銷售。因米源公司自始至終未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及網站相關文章中停止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起訴至法院。
4月26日,該報。com登陸米源公司的官方網站。公司簡要表示:“‘米源’是米源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旗下的知名品牌,是海水稻終端設備的知名品牌。”
公司在官網的“新聞中心”截取了2021年5月23日濟南日報的壹篇報道。報道寫道:濟南有壹家企業,之前參與了袁隆平的“海水稻”新項目,將在平陰開展“復興黃河大米”計劃,繼承袁老“大米不僅要吃飽,還要吃好”的遺誌,讓更多的人吃上好大米——這家企業的名字叫“米源”,袁隆平親自授權。
報道還采訪了米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劉日輝,報道稱,“米源”是海水稻第壹個終端設備的知名品牌,是袁隆平領導的海水稻研發中心基本拓展和建立的社會營銷推廣主體。袁隆平授權將“元”字作為的商標名稱。“在米源的積極推動下,袁隆平於2019+09年6月5日在長沙國家雜交水稻研究中心會見了Viya,並授權Viya為‘中國先鋒’海水稻的營銷推廣特使。10 6月16日,43萬公斤‘米源’在Viya直播間壹秒售罄。根據淘寶直播平臺,海水稻進入淘寶直播間,用互聯網技術對生態農業進行革命,是具有裏程碑效應的重要舉措。”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的壹份裁定書,米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對“袁隆平”相關內容和肖像的使用不侵犯“袁隆平”商標專用權。
米源公司訴稱,袁隆平院士作為米源公司的關聯公司青島源測集團的管理人員,與上訴人合作開發並創辦了“米源”海水稻。上訴人在營銷宣傳策劃中對“袁隆平”文字、肖像的運用,是對客觀事實的敘述,是個人行為的運用。同時,上訴人在營銷宣傳策劃中對“袁隆平”文字和肖像的應用不屬於商標標識應用。在涉案人員的宣傳策劃和營銷網頁中,上訴人官網和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均在明顯部位標註“米源”或“米源名牌”。在淘寶主播Viya的直播間銷售米源商品時,在相關商品的標誌和連接處突出顯示了被上訴人的商標註冊,且“袁隆平”相關文字僅闡述了客觀事實,不具備認定商品來源的能力。上訴人申請的“袁隆平”及畫像均為* * *創始人袁隆平院士詳細介紹了“米源”這壹著名品牌,並闡述了相關產品及材料的合理使用。
經濟南市歷下區法院核實,認定本案為不損害專利權的糾紛案件。但在米源公司立案偵查審理前,本案被告隆平高科又對米源公司提起停止使用“袁隆平”名稱和袁隆平院士肖像的訴訟。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30日立案偵查並審理。法院認為,上述兩起案件是由同壹客觀事實引起的確定不侵權訴訟和著作權侵權訴訟,兩者是單獨的訴訟。本案因對方被告提及侵權訴訟而未被消化吸收,但為防止同壹客觀事實的案件被法院重復審理,應按照規定處理。最後,該案移交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隆平高科訴米源公司侵權壹案,長沙中院經審理查明,米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其網站的相關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屬於基於將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和肖像與該公司及其海水稻產品相關聯的形式進行的說明和宣傳策劃,均屬於盈利性應用。這種使用方式會迷惑客戶,使他們認為米源公司的產品是袁隆平院士強烈推薦或代言的。
在2018年米源公司與袁隆平院士簽訂的合作協議中,袁隆平只對米源公司在米香香精和食品衛生安全行業的科研工作進行了全面具體的指導。合作協議中所作的承諾與海水稻新產品的開發、營銷和推廣無關,也不涉及袁隆平承諾批準米源公司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其名稱和肖像,米源公司也不能提交合理、直接的證據證明涉案海水稻產品出自袁隆平及R&D部門科研開發的客觀事實。
法院認為,袁隆平院士為全人類的食品生產安全做出了突出貢獻,各類社會發展行為體應當關註其姓名和肖像,謹慎、規範適用。特別是行業演員在宣傳和策劃與袁隆平的合作時,應秉持求真務實的標準,不得捏造和誇大雙方的合作水平,以此欺騙客戶,牟取利益。
本案中,米源公司在未經同意和許可的情況下,在與海水稻等企業設備推廣相關的文章中,對袁隆平的姓名、肖像進行了盈利性使用,但無法用證據證明袁隆平在推廣產品之間的關聯程度與其在推廣文章中涉及的人員之間的關聯程度有那麽多。
法院認為,米源公司盈利性應用的個人行為損害了隆平高科對袁隆平姓名、肖像的獨家應用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容易造成用戶混淆誤認,增加了誤購風險,屬於《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四款的機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故判決米源公司立即終止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獲利性應用袁隆平姓名、肖像的個人行為,並支付隆平高科654.38+萬元財產損失。
壹審判決後,對方當時就提到起訴。二審中,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駁回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